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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与传统中国州县司法——从一个疑难案件(新会田坦案)展开的思考

  
  我们知道,贯穿中国传统成文法的是礼和情,是以礼入法,是以情入法。而对礼和情的体悟和洞察又绝非仅靠攻读、钻研律学书籍所能获得的。单纯钻研律学书籍,可能培养了更多的刀笔之吏,而不是明法之士。当科举出身的县太爷赴任之时,看似“律盲”,但如果给他们研习的机会,由于他们在科举历程中对礼和情有所体认,他们是能够较快地理解基本的律学知识的。而国家体制也给他们提供了学习律学知识的机会,或者说是要求他们学习。在明清两代,尽管正式的科举不直接以律学知识为考察对象,但皇帝仍然要求官员们要通晓律学“常识”,尤其是亲民的州县官。康熙即颁布圣谕16条,以为军民共同遵守的道德和行为规范,为便于百姓理解,建立了朔望宣讲圣谕的制度。在地方上,州县官是需要向老百姓宣传的,这就要求他们事先有所理解。要让老百姓理解,先要州县官自己理解,而且在形式上还要通俗易懂。《圣谕集解》中规定的应行事宜之一为“通晓律意”,其大旨略谓“律之大纲在于惇人伦、守法纪,诛造意、宥误失,使斯民型仁讲让,化行俗美,原与礼文相为表里,读者先明此意而后讲究法律,自不至于假托科条以操持长短。” 〔10〕 (P. 79)《圣谕集解》作为清代官方推行教化的最重要文件,它所规定的办法应该是可行的。它实际上已经告诉我们:对礼、情有所体悟的州县官实际上对“律之大纲”并不陌生,要他们“通晓律意”并非难事。何况还有上述前人经验累积而成的普及律学常识和办案技巧的小册子可供参考。 

  
  既然建立在礼和情基础上的“律学常识”对州县官来说不成问题,但“常识”含义并不仅仅指此。作为坐堂问案的州县官,只有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才能将他们的“律学常识”派上用场。人情诈伪,机变百出,真假难辨,如何能够使案情明了,可能才是州县官在审断案件时面临的最大困难。 

  
  州县官作为最基层政府的行政首脑,被要求熟悉当地情况,并对其辖区内一切事情负责。用现代的说法来讲,他是法官、税官和一般行政官。他对地方交通、盐政、保甲、警察、公共工程、仓储、社会福利、教育、宗教、礼仪等方方面面的事务皆有责任。这么多事情集中于一人之身,用在司法审判上的时间相当有限,尽管他也有一些幕僚、吏胥等帮忙。要在极有限的时间内查清案情,一方面要有官员伦理方面的“常识”,也就是明了做官的责任;另一方面是要有一些关于当时当地风土习俗人情等方面的“地方性常识”。有了这些“常识”,对于州县官查明案情可望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就能够很好的理解,为什么清代的律学教育中将经史、方志、档案等书籍置于其中的原因了 〔8〕 (P. 219-233)。其实,通过阅读这些书籍,就是在补“常识”方面的课。 

  
  具体到本案,为什么聂亦峰做到了他的两位前任,即陈令和邱令没有做到的事情?他们两位的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根据笔者掌握的材料来看,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两位审理之时,该案仅仅是田土“细故”,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但如果他们对广东新会沿海地方的风土民俗有所理解的话,即便这个案件尚是“细故”,也不至如此掉以轻心。首先因为,这个案件争执的是沙田,而沙田既肥沃,且官方管理力度欠缺,容易发生较大的争执;其次,争执沙田的两造都认为是各自家族的祖遗尝田,在江南各省家族势力庞大,时常发生械斗,因此案件恶化的几率更大。[11]再次,广东沿海各地,当然也包括新会在内,有所谓的由讼棍在背后兴风作浪的“图告不图审”的陋习。[12]这三个因素加在一起,该案还是普通“细故”吗?两位以普通“细故”视之,难道不是缺乏关于当时当地风土习俗人情等方面的“地方性常识”吗?二是邱令缺乏做官的“伦理常识”。邱令在1849年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对于实地踏勘仅走了个形式,连新沙田是在海边筑堤生成,而非生自熟田这个浅显的道理都不顾,不管两造是谁在侵占对方的田亩,来了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依照已经产生了问题的田坦“执照”,将甲姓已经管业百余年的沙田断给了乙姓。这种图省事的“翻新强断”(聂亦峰语)不仅不能定分止争,且使得案情更加混乱,“勘犹未勘,断犹未断,结犹未结,详犹未详,且讼且争,随销随控,变生莫测,害及无辜,仇真不共戴天,冤亦万难填海”,[13] 直接引起案情向命案发展。地方州县官,虽然品级较低,但上对整个朝廷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清代的谢金銮即把州县官和宰辅相提并论,认为只有这两类官员才是“天下真实紧要之官”。[14]下对百姓而言,作为一县之主,为民父母,理应为百姓排忧解难,造福一方。因此,维护本地方的秩序,公正无私、全力以赴排解纠纷,是州县官上对朝廷、下对百姓应该做的事情,是做官的“伦理常识”。邱令惮于繁难,单纯追求简便省事,以致糊涂结案,不是缺乏做官的“伦理常识”吗? 

  
  与此相对,聂亦峰的成功显而易见。首先,到聂亦峰接手此案之时,该案已经由“细故”恶化为五命八伤的“命案”。赵姓已经到省城督署衙门上控鸣冤,并且直接指责作为县令的聂亦峰有偏袒的嫌疑。督署衙门着重考虑的是如何便于查清案情,遂将该案发回到聂亦峰那里。因此,聂亦峰不能不重视。弄不好可能丢掉乌纱帽,反之,如果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能够处理好这个案子,则是一扬名立万的机会。这里,做官的“伦理常识”似乎可以不考虑。在聂亦峰的办案思路中,人命问题只是次要问题,关键之处是要搞清楚系争沙田的归属问题。沙田归谁管业,人命案件的是非即因此而定。要查清沙田归属问题,考虑到官府对沙田管理的巨大漏洞,必须将细读本案卷宗和实地踏勘结合起来。鉴于本案是由“尝田”归属引起的家族之间的冲突,为了防止案情进一步扩大,对于从今年以后到结案之前的庄稼收割问题,不再有官府出面“护割”,以免激化矛盾。踏勘之前,发布告示,向两造表明其公正立场。[15]上述办案思路和行为,无一不是他基于对人性的把握以及熟稔“地方性常识”的结果,也是不能在任何律学文献中直接找到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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