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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证券交易佣金制度对中国证券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改革证券交易佣金制度对中国证券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何雁明;朱震


【摘要】本文分析了各国证券市场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取向,论证了废除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协议佣金制度对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和对证券经纪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最后文章探讨了推动中国证券市场交易佣金制度改革对证券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并得出了三条分析结论:(1)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减小证券买卖价格差,并实现投资者、证券商、证券市场和国家增加税收额的多赢格局;(2)由于证券商的业务竞争发展环境发生了变化,证券交易的市场份额会因证券经纪商之间的客户争夺战的加剧而进入一个重新分配的过程;(3)证券业的重组整合步伐会明显加快,证券行业的结构优化将成为下阶段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与发展的重要内容。
【全文】
  

  一、各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取向  

  
  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当时美国实施的证券交易固定佣金制度的规定是:(1)所有的经纪公司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费率收费。(2)佣金费率不因交易量的大小而变化,证券买卖的大户和散户所需支付的佣金相同。(3)这种制度还规定所有经纪公司不得给客户任何形式的回扣或补贴。纽约交易所也规定:交易所会员之间不准许开展价格竞争,非会员之间不准许开展批发业务,而且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也不准许进行交易佣金的分割。当时实行这种制度的初衷是希望通过限制经纪人在价格上的竞争来维护市场的稳定。20世纪60年代后期相继进入证券市场的工商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基金、互助基金(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尽管改变了证券交易环境和投资者结构,固定佣金制度限制竞争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限制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创新。在表面上看,证券经纪公司对大额证券交易和小额证券交易上没有收费率差别,但实际上,固定佣金率的做法应属于一种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和不合法的价格锁定。因为有关业内人士估计机构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负担的佣金有2/3本来是应当可以节省下来的。  

  
  1975年5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迈出了放松金融管制的重要一步。在此之后,1984年澳大利亚实施了证券商可以自主决定佣金费率(有最低佣金)的浮动佣金制,法国在1985年先是实行了大额交易协商佣金制,随之在1989年7月1日又取消了交易固定佣金和采取了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佣金费率的制度;1986年10月27日英国证券业实施重大变革(BIGBANG)后取消了固定佣金制,随之证券经纪商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和客户实际情况来协商决定佣金收取标准或是否收取佣金。在亚洲地区,日本于1999年10月实行了佣金自由化;泰国于2000年10月实行佣金自由化;我国的台湾地区规定在核定的上下限范围内自由定价;香港联交所董事局在 2000年通过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期货交易最低佣金制和引入佣金协商制的改革方案。(张弘,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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