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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价值取向

  
  (二)SA8000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1.有关核心劳工标准:(1)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应与其他人员或利益团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和应受当地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下。(2)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3)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4)歧视。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5)惩戒性措施。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2.工时与工资:(1)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及短期业务需要时不得要求加班且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2)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对工资的扣除不能是惩罚性的;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3.健康与安全:公司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或健康伤害的发生;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包括干净的浴室、洁净安全的宿舍,卫生的食品存储设备等。4.管理系统:高层管理阶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公开透明、各个层面都能了解并实施的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要对此进行定期审核;委派专职的资深管理代表具体负责,同时让非管理阶层自选一名代表与其沟通;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证明所选择的供应商与分包商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三)SA8000标准在我国的实践 

  
  关于SA8000认证标准,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看法。道德宣传者们认为这一标准的出台是管理主义的体现;一些非政府组织(如NGO)也重申了这一论点,他们认为SA8000的制定,正迎合了组织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具有传统观念的审核员则认为该标准偏离了社会核心问题,实际上只是针对社会的表面现象而提出的。笔者以为SA8000标准突破了企业传统守则,把企业的非经营性、非技术性要求进行了指标化,把社会相关利益者的权益纳入到了公司责任的视野,即把属于精神层面的道德指标化。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看,SA8000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一种制约。它要求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考虑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15]而我们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理论中也能看出企业在法规基础的推动下从事企业活动既有利于企业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益。[16]但如今我国企业是不是心甘情愿地推行企业社会公益事业呢?我们先看一下目前我国已经获得SA8000标准认证企业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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