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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价值取向

  
  2.公司外部利益的平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外界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平衡公司与外界的利益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内容。第一,公司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以最大化企业及其股东的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利润最大化,与以最大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利益为关注点的企业社会责任,乃是完全可以共存于同一经济和政治体制之中的”。[14]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公司利润最大化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确定一个适宜的度。在我国完善和修改公司立法的过程中,一方面不能忽视和回避公司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则必须依法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边界,不可任由政府随意解释社会责任的范围,以防止公司因负担过重而丧失经营和创新的能力;第二,公司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以强行性规范和私法自治为特征的公司法往往不给予太多的关注。但也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法也涉及公司与债权人关系的问题。公司法在完善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公司利益同时也应该关注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三、公司社会责任当代发展的佐证:SA8000标准 

  
  (一)SA8000简介 

  
  SA8000是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的简称,即社会道德责任标准。制定SA8000标准的想法源自SGSYarsleyICS和国际商业机构社会审核部主管人之间的一次谈话。双方共同认为社会审核领域在全球范围内正在不断扩展,有必要对社会道德责任进行审核,在工商界也应确立与公众相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为此,需要制订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或规范,并开展审核认证活动。他们当时协商制定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SGS积极支持并赞助制定这一标准。1996年6月,SGS的董事JimKeegan主持了制定社会责任标准意义的首次会议,来自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制订一个可用于审核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ouncilon Economic Priorities,CEP)作为一家长期研究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一直积极支持并参与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的活动。1997年初经济优先权委员会成立了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可委员会(Councilon Economic Priorities Agency,CE2PAA),由CEPAA负责制定该标准,并根据ISO指南62(质量体系评估和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来评估认可认证机构。2001年,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可委员会(CEPAA)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SAI咨询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由来自11个国家的20个大型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工会、人权及儿童组织、学术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及认证机构组成。SAI在纽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就提出了标准草案,最初名为SA2000,最终定名为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并在1997年10月公开发布。2001年12月12日,经过18个月的公开咨询和深入研究,SAI发表了SA8000标准第一个修订版,SA8000:2001。该标准不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也适用于发达国家;不仅适用于各类工商企业也适合于公共机构;另外SA8000标准还可以代替公司或行业制定社会责任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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