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平衡理念的法律意义
“平衡”一词,从语言学的角度审视,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指对立的各方面在数量或质量上相等或相抵;其二、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作用于一个物体上,各个力互相抵消,使物体成相对的静止状态。[11]对于第二种含义一般在物理意义上使用,本文主要是指第一种的含义。任何事物都始终处于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运动之中,因而公司各种利益的完全平衡乃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平衡与不平衡的交织循环才是其正常的状态,追求一劳永逸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必须随着公司发展形势及其利益格局的变化不断对各项制度规范进行调整。
(二)确立公司平衡理念的基础
公司制度是市场机制的核心。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步形成,公司在社会中的角色必将日趋活跃。因此从总体上看,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和公司利害关系人都能在公司制度中找到共同语言。在众多利益主体共同存在的大社会中对各利益主体进行平衡尤显重要。
同时,考察公司是否该承担社会责任时更应该考虑公司价值的来源。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价值来源一般有三个方面:劳动价值理论、资本价值理论和客户价值理论。这三种理论并不是否定的关系,而是三者同时存在、同时实现,只是不同时期、不同企业、企业的不同组织类型中的价值创造主体地位不同而已。劳动价值理论的价值创造主体主要以企业的制造人员也就是狭义的劳动工人为主;资本价值理论的价值创造主体为资本,分为有形资本、无形资本、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生态资本,因此各资本的所有者应该成为企业承担自己责任的对象;而客户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由客户决定的。[12]所以,在考虑公司的社会责任时,工人,即雇员(劳动价值的创造者)、股东(资本的所有者)、客户(客户价值的创造者)的利益理应在公司的考虑之内。
(三)我国在平衡各利益主体时应注意协调的关系
1.公司经营目标和公司价值理念的关系。传统
公司法理念认为公司的基本目标是营利,利润最大化是其制订经营策略的核心。但是如果过分强调赢利,就可能严重地损害部分主体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但是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不发达、商业不繁荣的现实条件下,如果放弃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则不仅使企业的发展失去方向,同时也会损害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因此我国公司在目前应该确定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他利益主体的目标隶属于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在实践中要注意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其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但公司的价值理念是实现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