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对说。该说认为公司存在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的目的,不应把社会问题公司化。经合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大卫•汉德森冒着触犯众怒的危险,发表评论说公司承诺的社会责任只是一种伪装,在伪装下面它们仍然攫取利润如初。[8]而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波斯纳则认为“关于现代公司是否真正是利润最大化者这种争议可能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在竞争市场中,长期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非常有可能破产”,“我们应为公司缺乏社会责任积极性(不论及法律强制的责任)而感到伤心吗?也许不应该。而且,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这是一种递减式的税收)由消费者来承担。最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而相反,公司利润最大化却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可以以这种资源来对政治、慈善捐赠等做出贡献”。[9]国内学者薛无崖主张公司还是应回到利润最大化的“黑匣子”里去,不应把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强加到公司身上。[10]
上述人们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述,应该说分别基于自己对
公司法的价值理念而提出的。在赞成说中,道德一说,什么是良好的道德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即使有人提出标准也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可,而且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道德的评价标准也不相同,每一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都有自己相应的道德评价标准和道德喜好,所以此说很难令人信服并为人接受。良好公民一说应该与道德说实质相同,都试图用道德标准对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只是更加具体,无道德的抽象性,但良好公民的界限很难在实际中确定。
对于利益相关者一说,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利益相关者,但是如果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事实,基于契约的合法性,很难使利益相关者得到法律周详的保护;同时这种处处保护利益相关者也有可能对利益相关者不能得以保护,所谓“全保护如无保护”。对于反对诸说,注重了公司的营利性并坚持了传统
公司法的理念,但是这会引导公司只追求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而漠视甚至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竞争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尤其是环境利益。所以如何平衡
公司法中各利益主体的相关利益,应该成为我国公司立法中基本考虑的问题。
二、以平衡理念为基点,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基础目标,各利益主体关系相协调作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