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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立法30年印象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这两部法律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等级,并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培训制度。这两部法律的制定为法官、检察官走向职业化铺平了道路。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将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纳入到统一考试制度中,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的建立,结束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个法律职业各走各的路的局面,有助于确立对法律知识、技能、程序以及职业伦理的统一理解。同时,它也提高了司法队伍的门槛,从制度上把住了司法人员的录用关,使法官、检察官、律师真正成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门的职业。 


  

  司法活动专业化和司法职业专门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的发展使分工越来越细,同时,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开始迅速转型,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各种前所未有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人们仅凭常识和阅历已经难以应付,必须有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能处理好。 


  

  只有在法官、检察官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描绘现实图景 


  

  我国的司法制度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寄托着许多人的理想,但这种理想必须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才有实现的可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制度立法始终立足国情,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3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制定有关司法制度的法律,表明司法制度立法立足于改革开放形势下的国情,着眼于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这本身就是司法制度立法立足现实的体现。 


  

  司法制度立法立足现实也体现在法律应对现实的具体问题上。针对办理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告状难、争管辖、执行难等问题,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在原试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规定;此后,针对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2007年制定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又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针对一些地方适用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问题,法官法检察官法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表现出了一定的灵活性,规定经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各地执行不统一、在一些地方被弱化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针对司法鉴定比较乱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些做法都表明,我国司法制度立法从现实出发,着于把现实变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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