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生命权这个护身符,未成年人不仅可以活下来,而且可以堂堂正正地活下来。从法理上说,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对应的,与未成年人生命权相对应的是成年人的相应义务。正是因为有成年人在履行着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生命才有保障。因此,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必须将未成年人的生命与成年人的义务相捆绑。
这项义务的内容包括养育未成年人、培养未成人珍爱生命的意识、教会未成年人自护和逃生的本领、治疗危及未成年人生命的疾病等各个方面。为完成这项义务,法律已经绑定了不少义务人。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样未成年人的生命就与其父母的义务捆绑在一起。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法律就另外绑定义务人,如果没有可绑的个人,法律就会绑定相关组织,甚至绑定政府,这在民法通则有规定。未成年人一旦来到这个世上,就与其所生存的这个社会发生着各种关系,因此,法律除了绑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外,还绑定了警察、医生、教师等公职人员,这些人也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生命的义务。看上去我国法律绑定的义务人似乎有很多,但从保护未成年人生命的要求来看则很不够,还存在空缺,填补空缺最主要的是要在完善公职人员职责规定上下功夫。
我国法律关于公职人员职责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相互间的职责范围不够清晰,可能形成“没人管”地带;二是一些法律规定了某种组织的职责,但并未责任到人,关键时候可能出现“有庙没和尚”的情况;三是不少法律规定的多为事后的应对职责,缺乏现场感,紧急情况下可能面临“远水难救近火”的局面。这3个方面的问题都会造成职责空档,都会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完善公职人员职责规定必须解决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为此需要在作全面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对公职人员的职责作全面系统的规定,要确保各种职业和职位间职责范围明确,并且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全覆盖”;各组织和单位内部分工要明确,要确保人人有责,人人各负其责;要明确现场公职人员的职责。公职人员职责规定完备了,就能填补上述职责空档,一旦发生威胁未成年人生命的突发事件,人们就能从现场内外立即找到可绑之人。身负职责的人就有义务组织实施救护,他就被法律所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