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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中几个杀人案的法学思考(普及版)

  

  插句话,就是武大捉奸的事,要讲证据,正所谓“捉贼捉赃,捉奸捉双”,他是捉成了的,可是却被打成了重伤,而后被害死了,死无对症。可以说证据没有被保存下来。武松回来后,也比较重视证据这一点,为查明兄长死因,他是去找过验尸官的,得到了一些火化后发黑的骨头,这是武大被毒死的明证,接着又私审了王婆与潘金莲。并留有记录。这也是很好的证据。可见,这在现实生活中都是比较重要的。 


  

  总结: 


  

  水浒传里有许多杀人而落草的事情。虽然他们的情况是各不相同,古时也有杀人偿命一说,但事实上也并不是一棍子打死,有些事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作为法治社会的现代中国,现列出刑法部分相关条文以供大家参考。 


  

  《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没有杀人的目的、动机。 


  

  《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刑法》第十六条对意外事件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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