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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律师制度功能新探

  

  四、结语 


  

  中国法律正走在现代化之路上,同时中国也正在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型,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关系也越来越引人注目,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国家和社会双方对社会稳定的共同追求,一方面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要求不断增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让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其经济监督功能的问题就显得十分迫切。而目前,我们仍然缺乏对现代律师制度功能的正确认识,缺乏对现代律师制度功能形成要件的认识,目标不明的律师制度建设已经在司法领域及一般的社会层面造成很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普通人群对律师的期望,二是律师自我角色认识:一方面,由于社会普通人群守法精神的缺失,社会普通人群仍然将“伸张正义”作为对律师的重要要求(这种要求和希望显然带有极强的与伦理相关的价值诉求),这样,法律以外的规范对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形成巨大压力,(实际上也同时对整个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构成巨大压力);而另一方面则是律师群体在整体上并没有这种自我定位,律师入行时更多的把自己看成一般的专业技术人员,西方式的律师职业道路的仅仅表现为一种经济诱惑,“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样的对律师职业伦理的简明概括成为多数律师的信念,在这里,律师整体上缺少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这实际上有意无意的都会对律师制度的经济监督功能造成消极影响。 


  

  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困境,理论应该给出答案,首先我们认为中国需要的律师制度在功能上和西方并无本质不同的,即他仍然要代表社会与国家交涉,因为社会与国家的接近,民众参与国家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我们应该特别关注建立现代律师制度的方式方法,除了锻造民众的守法精神外(这是建立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个长期任务),如何增强律师的社会使命感,应当成为重中之重,譬如我们可以尝试着扩大律师辩护权,使律师的辩护资格不但指向个体诉讼,而且指向代表着社会利益的群体诉讼,甚至公益诉讼,这样,从整体而言,律师制度就会明显的表现为沟通社会和国家或让二者相互回应的重要通道,最终现代律师制度的经济监督功能得以真正发挥,而市民社会——国家也将最终收益于这条通道。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吕明,安徽合肥人,合肥师范学院政法与管理系法学教研室主任,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在《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江苏社会科学》、《学术界》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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