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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律师制度功能新探

  

  二、经济监督功能 


  

  我们认为律师与其他社会力量是存在显著差异的,而这种差异主要就在于二者在代表社会与国家进行交涉和监督时的视角是不同的。在这里我们以评价事物是否从法律规范出发,把所有的社会力量划分出外在视角和内在视角两类,可以这样说,一般而言,大多数社会力量在对国家权力进行批判时,其视角基本都是外在的,即他们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往往会采用伦理、政治甚至风俗、传统等多个标准来评价,而在这些标准中唯一缺乏的恰恰是法律自身的标准,(有时这种外在视角甚至不能单纯用内行外行来区分,比如中国的法学家就时常采用政策的观念来实现其变法目的,这是一种内行而用外在观点来分析问题)。而律师则完全不同,就律师职业的本质而言,其是作为国家法的符号而产生的,从制度功能而言,它和其他国家法以外的社会规范如风俗、习惯并无直接联系,职业的特性使其只能以内在的视角来解释法律,[7]这样一种内在的视角会在社会与国家的交涉时发生以下两种奇妙的功用。 


  

  (一)降低交涉成本 


  

  一般来说当主体之间发生冲突时,交谈是各种交涉手段中最为温和的手段,也是解决问题成本最低的手段。在社会与国家的交涉中,由于各种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评价角度都是外在的,于是双方通过语言交流达成共识的几率大大降低,因为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交谈的双方要想通过交谈到达理想的结果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既交谈双方必须拥有共同的交谈背景知识,否则交谈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社会国家的冲突的解决只能采取其他的形式,对于各种社会力量而言,为了追求需要的结果,其可能转而通过游行示威、罢工、暴乱甚至战争的形式,而实际上在这里,无论哪种形式都需要大量的成本花费。而现代律师制度却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律师对国家权力行使的内在评价为交谈合理性的形成提供了契机,因为在双方的交谈中,交谈双方共有的背景知识就是法律,或者说法律是具有权威意义的背景知识。这样,在法律的背景下,律师制度使合理的交谈变得可能,它让社会和国家的交涉变的成本较为低廉而效果却相对较好。 


  

  (二)减轻审判权压力 


  

  除此以外,现代律师制度还让可以减轻审判权面对各种社会力量时所承受的巨大压力。现代律师制度下,律师同法官的交谈是通过程序进行的,也就是说通过特定的程序,国家和社会之间形成了一种相对平等的言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这种程序化的交谈限制了法官的裁量权,然而在另一方面程序化的交谈也化解了法律解释妥当性与确定性矛盾,极大减轻了法官面对社会时所承受的巨大压力,从这点来看审判权是乐于见到一个现代律师制度存在的,从某种程度上它使审判权具有了更大的合法性。这样,现代律师一方面实现了对国家权力(主要是司法权力)的监督,一方面却增强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亲和力,从而形成了社会和国家双方都乐于见到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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