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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律师制度功能新探

现代律师制度功能新探


吕明


【全文】
  

  现代司法制度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律师制度的建立与繁荣,为此,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1979年的律师制度的恢复也就被视做理所当然,然而,从理论角度而言,长期以来我们却并没有深入的分析律师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功用,而只是简单的将其看作公民获得法律帮助的一种途径,这种简单化的认识甚至已经阻碍了中国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基于此,本文试图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对现代律师制度功能做新的分析,并希望通过这种分析促使法律的实践者对律师制度的功能形成新的认识。 


  

  一、问题与进路 


  

  一般认为,律师职业是法律和法律职业专门化的结果。而法律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总的来说可以给社会生活带来两方面正面影响,一是使法律的运作日益与直接的道德和政治因素相疏离,增强法律稳定性、自主性和公正性;二是为法律机构的高效率创造条件。[1](P138)而在实践中,律师制度也的确反映出这两方面的影响,或者说这两方面影响正是律师制度首先具有的两种功能,然而,以下,作为一种特别的制度,我们还试图对现代律师制度的独有功能做出进一步的发现和认识,在本文中,这种发现和认识是以法社会学为进路的。 


  

  我们讨论的起点首先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元划分的基础上的,关于此种研究角度在近年来一直被法学学者所倚重,因为它能对东西方在政治上所展示的历史差异做出让人较为信服的解释。正如昂格尔所总结的那样“在一个社会的规范秩序中,使公共的和实在规则占据突出地位的那些条件可以分为两大类: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及社会共同体自身的解体。”[2](p55)有中国学者甚至认为“只有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并立的矛盾发展,才构成法治的基础和程序”。[3](p192)根据这种理论范式,稍做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国家和社会的这种二元并立中以及在法治的形成过程中,律师作为一个群体而言,其具有的一直是一种坚定的社会立场,换句话说律师群体总是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起着制约作用的,以英国为例(一般认为现代律师制度正是诞生于英国),在英国资产阶级的革命中,正是律师与新兴的资产阶级的结盟,开始了对英国法律意识形态的改造,“其目的是在于剥夺君主特权、限制政府职权使之充当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保护者。”[4](p249)其实当我们说“就律师来说,结论占支配地位是众所周知的”[5](P301)时,无论公众还是在理论界对律师的这种社会立场实际也已经达成了共识,譬如,有学者就坚定的认为“律师是最可能在立足于权利批评权力的立场上来进行法的思维并捍卫法律尊严的主体”,[6](P14)而我国《律师法》第二条也明确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可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从社会、国家两个角度出发,都需要律师这个特定的、进行社会法律服务的群体呢?或者换一种提问方式,即,国家审判权为什么能够接受来自于社会的律师群体对司法的参与,这个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关系到本文的主旨。以下我们将首先将律师职业作为一个整体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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