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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驳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

  

  2.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对传统法律关怀弊端的避免 


  

  由于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主要分以上两个方面,其对传统法律关怀弊端的避免也主要体现在这两方面。 


  

  (1)法律本身系统内的协调统一性使得法律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传统法律关怀之所以会出现各种偏差,并不是因为人类就没有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对法律进行修订。相反,大多数时候,法律是在随着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但是由于人们在对待和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往往缺乏系统性的眼光,从而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矛盾、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矛盾、后法与前法的矛盾、法条与彼法条的矛盾、法条前部分与后部分的矛盾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达到法律的应有作用的,相反还可能使问题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有系统性的眼光,把这种情况降低到最低限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本身生态化,也就为避免传统法律关怀单一性的弊病扫清了第一道障碍。 


  

  (2)法律关怀的客体的生态化应该说是对传统法律关怀单一性的最有力地的冲击。法律有其特殊性,即其是人类制定的,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如此,而且将永远如此,毫无改变的余地。这就难免使人类在制定实施法律时不以人类作为考虑的中心,而使相对物最大限度的满足人类的需求,从而忽略对相对物存在合理性的关注。这在人类中心主义时期体现得尤为突出,即使是在“生态”中心主义时期亦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只是想用各种方法使人类能够更长地更好地利用相对物罢了。但是,事实证明这些做法都没达到人们所期待的效果,而是使情况愈来愈糟。这是因为事物是相互联系的,各种事物都处在一个网络中,无所谓某个物种就应该主宰其他一切,作为人类,我们必须明白这一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和运用法律的时候也必须关怀对象的系统性、全局性。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么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将得到很大改善,世界也将向着和谐发展。 


  

  3.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实现的可能性及途经 


  

  通过以上正反面的论述,可能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面貌已基本展现。那么在现今条件下,我们能否很好的实现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呢?可以肯定的说,完全可以。下面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说明实现的可能性及途经。 


  

  (1)法学理论的预测性及超前性 


  

  相对于其他规范来说,法律更具备理性思考结果的特点,因此,法律更具有导向性和超前性的一面。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依据现实存在的状况,通过逻辑推理,达到对未来情况合理的预测。这主要能解决法律关怀的客体生态化系统性的问题,即能使当今法律关怀的方向在新情况出现时仍然能与新生事物发展方向相互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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