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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驳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

  

  (三)真正的出路—-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 


  

  通过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法律关怀的阐述,不难看出这两种观点都难以很好的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寻找真正的出路——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 


  

  1.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应有法律关怀 


  

  从前面对法律生态化的应有之意的阐释,应该说基本上能够明了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应有法律关怀。法律“生态”化指法律不仅自身要体现生态化(法律内部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而且要使其他事物之间(在法律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相互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自此不难看出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应有法律关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即法律关怀的前提重要条件(法律本身)和法律关怀的客体(法律所能及的其他事物)。 


  

  (1)法律本身的生态化 


  

  这既是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中法律关怀的最为基础的部分,亦是法律关怀所能及的其他事物达到生态化的前提条件。 


  

  法律本身的生态化是指法律内部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这本身是一个相当复杂也是相当重要的问题。从宏观上来看主要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协调、后法与前法的协调;从微观上来看主要有此法条与彼法条的协调、法条前部分与后部分的协调等等。在这里我们有专门的《立法法》、立法惯例、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等,只要充分加以利用,就能达到最大限度地使法律内部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法律整体,即法律本身的生态化。 


  

  (2)法律关怀的客体的生态化 


  

  这既是法律生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法律生态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法律关怀的客体的生态化是指法律要使其他事物之间(在法律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相互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在这里我们要追求的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一种文化伦理形态。这和传统的“生态”中心主义的法律关怀是不同的,摆脱了“生态”中心主义的单一性、片面性,注重全局性、整体性。此时我们关注的重点有了明显的转移,不是人类,也不是自然,不是现在,也不是未来,而是关注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所有这些事物所构成的整体所能产生的后果及所能达到的效果。只有这样才不会顾此失彼,才能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资源推动世界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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