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此可以看出,“生态”中心主义时期的法律关怀也有相当大的改变。可以说在这一阶段,传统的“法律生态化”发展到了一个巅峰时期,贯穿于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接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1)立法领域的“法律生态化”主要表现在:宪法和部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方面,突出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理念;立法内容方面注重对自然保护内容的涉及;法律体系结构方面加大确保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生态的平衡的法律的比重。
(2)执法领域的“法律生态化”主要表现在:在行政执法的执法理念、执法机构、执法行为和执法手段与技术等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转变过去的做法而加大对与环境相关的因素的重视;在司法理念、司法裁判、司法程序和司法执行等司法的各个环节注重对可持续发展的考虑。
(3)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律生态化”主要表现在:在法学研究方法中注重对与自然有关的因素的考虑;在法学研究内容中越注重环境、资源、能源等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部门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目的、原则、精神的研究。
2.此种情况造成的或者说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由于“生态”中心主义时期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及其所能达到的短期的确实效果,使得要对此种观点进行反驳显得不容易。这与人类的认知模式有很大的关系,即人的认识能力是先天的,后来随着自然科学的复兴,经验主义日益成为我们理解事物的主要模式。这就导致了人类在面临新问题时容易针对问题本身而去解决此问题,却忽略了其他问题,只能造成新的问题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产生,而这个新问题往往是由于不恰当或者不全面的解决旧问题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从当今世界的情况来看,无论“生态”中心主义还是人类中心主义,大多数国家也都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并采取了各种各样政府或者民间的环保措施。但是,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空气和水资源遭受污染、土壤和草地退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危机不仅没有减缓,反而有加剧恶化的趋势。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种情况还会更深入的持续下去。因为人类的活动领域现在已经扩至遥远的宇宙,并且人与人之间、事物与事物之间的联系也在随之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在这种新陈代谢的过程中,片面的“生态”中心主义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相反可能使情况越来越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很简单,因为法律是解决某些重要问题的主要手段,“法律生态化”从一开始就没有被引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领域,就一定会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一些空缺,而正是这些空缺使其不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会产生相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