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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驳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

  

  这种观念和古典的人类中心主义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认为人类高于其他存在物。但也有不同之处,即其认为因其他存在物不是道德的载体,他们对做出的行为是非道德的,因而人对自然的有机体做出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因而在一定情况下法律也会关怀一下自然的有机体,即自然的有机体也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说虽处于客体地位但对人类的行为也会有所限制。 


  

  2.此种情况导成的严重后果 


  

  无论是古典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在工业革命之后显现出其各种弊端,并受到种种诘问。上个世纪70年代左右环境危机进一步加剧,这是把自然存在物仅当作对人有利的资源加以保护所带来的必然后果。 


  

  环境危机是多方面,但是我们只要列出以下几项主要的指标,作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中的你定会感到非常的恐慌。由于CO2、甲烷排放过多导致温室效应;由于氯氟烃的制冷剂排放导致臭氧层破坏,从而引起皮肤癌、白内障;由于过度砍伐森林、狩猎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由于SO2、H2S等的大量排放导致酸雨蔓延,从自由女神、乐山大佛的腐蚀情况不难看出其严重性;由于森林锐减导致洪灾及水土流失;由于过度放牧、开发等到导致土地沙漠化;由于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固体颗粒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由于工业、农业、生活污水排放致水体污染;由于无机污染物、重金属、石油品的泄漏排放导致海岸污染,赤潮成为一种新鲜事物;由于塑料、电子垃圾、白色垃圾等的大量产生导致垃圾围城……从这一简单列举可以看出由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工业革命的结合所产生的令人发指的后果。看看我们的周围哪还有一片净土能让我们很好的生存下来?不,完全没有! 


  

  (二)“生态”中心主义时期的法律关怀及其弊端 


  

  “生态”中心主义存在的历史并不长,甚至于到现在仍然在某些地区和领域没有取得主导地位。但是由于人类中心主义明显的弊端使得“生态”中心主义越来越受到推崇,在法律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 


  

  1.“生态”中心主义时期的法律关怀情况 


  

  “生态”中心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和以前的法律价值观有很大的区别。此时不仅强调自然为人类服务,也重视自然本身的存在和发展;不仅考虑人类的利益,也考虑其他生物的利益。这是建立在承认自然有其特殊的不依赖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价值之上的。自然界的价值不仅是对人类的满足,而且包括对地球上的一切生物满足以及对地球生物圈系统整体的完美和健全的重大作用。自然界的生态价值是内在固有的,是地球亿万年生物进化的产物;而人类只是千万物种价值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他应当服从地球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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