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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驳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

  

  应有的生态化也就是指使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向相互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的方向趋近,亦即注意生态化的“系统性”,而不是单独的关注某一方面。 


  

  (二)法律生态化的涵义 


  

  在理解了“生态化”之后,要理解“法律生态化”就比较容易了,因为法律生态化由“法律”加“生态化”构成。由于生态化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对应的法律生态化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传统法律生态化的理解 


  

  传统法律生态化是指运用法律手段使物种向多样性方向发展,使生态系统向平衡趋近。这主要体现在法律理念中强调可持续发展,法律规范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逐渐增多,执法中开始注重对自然的保护等等。 


  

  法律生态化一词相对于生态化而言应该说使用的期限要短得多,其出现和上个世纪由于工业革命之后对自然界的疯狂掠夺是分不开的。这种疯狂掠夺使自然界等遭到严重破坏,而人类也因此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自然而然使人类不得不考虑用各种方法来遏制这种情况的恶化。这其中就不乏使用法律这种工具,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界人士(当然部分法律界的学者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开始想用法律来调整这种人和自然界的矛盾,自此法律生态化一词开始广泛应用,确实出现了不少成果。此即是传统法律生态化的源来及涵义。 


  

  2.应有法律生态化的理解(强调其中系统性之意) 


  

  应有法律生态化是指法律内部要相互协调并组成有机整体及法律所关怀的对象要在法律的作用下向协调和整体性方向发展。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本身的协调统一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的协调统一性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事物的不断变更,法律生态化传统理解也很难继续发挥“法律生态化”一词应有的作用,必须从现在的情况来理解其应有之意。只要理解了“生态化”中的“系统性”之意,要理解应有的法律生态化也不难,即法律内部及在法律的作用下其他事物之间相互协调并按一定关系组成有条有理的整体。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不仅自身要体现生态化(法律内部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而且要使其他事物之间相互协调并组成有条理的整体,当然这是在法律力所能及的地方。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发挥“法律生态化”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依据现在出现了环境问题就理解为各种法律要关注环境,待出现了其他问题才回来关注“法律生态化”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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