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驳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
朱柏伶
【全文】
传统法律生态化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入手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类中心主义占据绝对优势。无论是古典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强调一切以人类为中心,自然服务于人类。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全球性的环境危机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人类中心论是否能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坚强的保障,人类中心主义受到种种诘问。自此,“生态”中心主义展露头脚,并逐渐受到推崇,在环境法领域,更是被拿来作为捍卫本学科地位的武器。诚然,“生态”中心主义可能暂时解决当前的一些问题,比如缓解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疯狂掠夺。这些可以说是传统法律生态化的一个简要缩影。但是,法律生态化并没有这么简单,法律生态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只有这样去理解法律生态化,才能从根本上用法律手段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已然出现问题,而当前的“生态”中心主义依然有所偏向,难免不走向另一个误区(即影响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这只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入手并不全面,不能起到“法律生态化”这一短语应该起到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强调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重要性,还法律生态化的应有之意,以免走向不必要的误区。
一、法律生态化的概念界定
(一)生态化的涵义
生态化从词组构成上来看是由“生态”加“化”合成的,而其中的“化”主要是指一个趋势和方向性,所以只要理解了其中“生态”二字的涵义,生态化的涵义也就不言自明了。生态化有传统和应有之分,下面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论述。
1.传统的生态化
生态(Eco-)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house)或者我们的环境。简单的说,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这里主要指自然界的“生态”所追求的物种多样性,并以此来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
传统的生态化也就是指使物种向多样性方向前进,使不平衡的生态系统向平衡趋近。
2.应有的生态化(强调其中系统性之意)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视野越来越开阔,“生态”一词涉及的范畴也越来越广,人们常常用“生态”来定义许多美好的事物,如健康的、美的、和谐的等事物均可冠以“生态”修饰。当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生态”的定义会有所不同,多元的世界需要多元的文化。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生态”一词不仅指生物的生存状态及其之间以及其与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生态”更深层次的含义中蕴含着“系统性”之意,亦即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相互协调并按一定关系组成有条有理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