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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

这里的“高等学校”和“大学生”都是泛指。正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1号令)第二条所指,“高等学校”指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高校);“大学生”则是指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但是,笔者认为,事实上,一些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也应当被包括进去,似乎显得更加周延。因为当这些接受非学历教育的人员以“学生”身份不服学校的有关决定而提出申诉时,理应纳入“大学生申诉”的范畴。当然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在校大学生申诉所占比例大。根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5年)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以看出,这里并没有以是否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来划分,而是强调“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
过去也有人将不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而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部申请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称之为“申诉”。但是自从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尤其是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行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则大多认为它不应当是一般的“申诉”,而应是典型的“行政复议”了。所以,从新《规定》看来,规章中所谓的“申诉”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内部的校内申诉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申诉。所以本文也是在此意义上使用“申诉”一词的。
因为《规定》(第7号令)颁布于1990年,在此之前几乎没有涉及学生申诉的法律规范。可由于惯性的作用,人们陈旧观念的影响,学生不提起,学校不受理的情况依然普遍。只是到了1995年《教育法》颁行后,才有所好转。故言,申诉案件主要是近十年来的事情。
参见: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该书记载了该典型案件的完整的裁判文书和有关评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1号令)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如《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试行)》、《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条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等。参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编:《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选编》(二),2006年3月。
详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1号令)第60条
同上,第61条。
同上,第62条
同上,第64条
同上,第63条。
如我了解或代理的某些大学生不服学校处理决定案件中(有涉及开除学籍的,有受到记过等处分的,有未颁发学位证或毕业证的,有涉及退学处理决定的,等等),有的学生及家长则是多次来回反复地找学校,甚至在学校作出了申诉处理决定后,还希望学校能给予学生机会。有的看到学校死活就是不给机会的话,则再也不继续寻求救济了。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反正就此止步了,不再去告学校了。也许认为自己理由不充分,缺乏信心。也许认为学校太强势,找教育行政机关或找法院都没有用处。所以干脆放弃算了。再有就是一种复杂的情感关系,导致学生与学生家长若选择告学校,太重的心理负担甚至难以承受,思前想后,最终决定放弃复议或诉讼。
同上,第61条。
当然,实践中不按申诉程序的时间要求,对学生申诉久拖不决的情况也有发生。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只能说明校内申诉制度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并不能因此否认校内申诉制度本身。
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1页。
尹晓敏:“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载《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第25页。
李建良:学生惩戒与行政救济——兼论“开除学籍”制度的合宪性问题,载湛中乐主编:《大学自治、自律与他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7页。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6年增三版,第205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教育行政案件的调查报告》,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2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实践中校内申诉和教育部门的申诉都在发挥作用,有部分学生通过校内申诉或教育部门申诉得到了“改判”。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两名学生因偷窃而被勒令退学,通过校内申诉得到较轻的处分。(http://www.cctv.com/news/science/20050708/101604.shtml0)。
见2007年2月1日《中央美术学院开除某某学籍处分通知书》(教字030-21号、22号)。这些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处分的决定,都被公布于该校的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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