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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私益诉讼之司法应对——公益诉讼制度缺失语境下

  案例一的整个诉讼过程是这样的:喻山澜在2003年4月,首先在西城区法院直接起诉工行北京分行,诉讼请求依次分别是向所有补卡人退款、立即停止高收费并制定新价格重新向物价部门报批、向自己退款,但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属于公益诉讼范畴,而我国目前没有相关制度,所以他不能替别人主张权利,也就不能立案。2004年4月,他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工行宣武支行及工行北京分行诉至宣武区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工行北京分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一审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起诉。之后,他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05年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在给司机补办牡丹交通卡中收取100元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工行返还原告司机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笔者认为,在目前惟可民事私益诉讼的背景下,司法拒绝纯粹公益诉讼范畴诉求,可以获得社会的理解;但是针对私益诉讼下的个体诉求,司法必须在现有事实证据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情理分析、价值权衡,充分表达裁判理由,将裁判中的全部思维活动和判断选择的心路历程充分展现出来,以强有力的论证说理宣示裁判的正义性。因为,裁判文书是给当事人看的,特别是给败诉方当事人看的,当事人不仅希望知晓案件胜败结果,更希望知晓法官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只有当判决书阐明了对相关证据取舍的充分理由以及对权利主张支持与否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才能相信自己的意见经过了法律程序的审议,才能感觉到自己受到公平的对待,进而信服裁判的公正性”。如果我们法官能在这类案件的判决书中详尽地辩法析理,对诉讼启动人的诉讼请求一一予以回应,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一个符合法律、合乎情理、明明白白的说法,笔者认为,即使是败诉,我们的判决也会赢得当事人的理解,获得公众的认同。 
  思路四:担当起司法的社会责任,尽可能扩大案件辐射意义,以司法效应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私益诉讼的本质——私益性决定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然要受到限制,必然不可能对公共利益进行彻底的维护,但案件对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唤醒公众自我保护的教育价值等诸多方面的社会意义应予肯定。当然这也是司法的社会责任。 
  “司法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是为了通过解决纠纷来维护法律所宣示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公众本能地期待司法运作不仅仅是为了引出真相和适用法律,而且还要满足社会和共同体其他的价值。”法院审判这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据证据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同时也要考虑中国国情和立法现状,运用司法技术和智慧妥善处理,尽可能地扩大案件对公共利益维护的辐射意义,彰显司法效应。如建立这类案件的司法建议制度,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服务意识、服务水平的提高,对立法进行完善等。怀着敏感、入世的责任心,面对社会的需求与民众的呼声,勇于承担起推动法治之下社会和谐发展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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