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私益诉讼之司法应对——公益诉讼制度缺失语境下

  思路二:审“情”度“时”把握结案方式,消弭利益争端,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抗司法的情绪。 
  这类诉至法院的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涉及到垄断行业等部门的利益,实事求是地讲,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压力很大。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法官的裁判很可能造成本是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立,变成公众、舆论对法律、司法的对立。所以,面临着政治、社会、舆论的压力,我们法官应力争调解结案,协议兼顾当事双方利益,化解对立冲突,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满意的社会效果,才能消于无形。 
  根据阿克洛夫“逆向选择理论”暗示,人们会对诉讼成本与收益进行预先评估,一般是在认为自己胜算很高的情况下才会坚持法院判决的。笔者认为,这类诉讼成功的期待值本身就难以确定,所以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事实分析、风险提示,当事双方互为妥协、作出让步的可能性很大,司法实践中这方面比较成功的案例也不乏。上文案例二结果即是,二审调解结案,一审被告道歉,原告放弃10元钱赔偿请求,之后,2005年3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明确规定,如果高速公路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相似结果的案例还有陶鑫良和斯伟江两律师发起的“高架路不合理收费”案。 
  但是,促成调解并非强求调解,否则久拖不决。这类案件的诉讼启动人多为素质比较高的法律职业人,不乏有一些“裁判偏好”的人存在,他们片面追求的是法院“裁判效应”,即使法院判决败诉,其认为案件的社会意义已经达到了。郝劲松就曾言,“我打这些官司的本意就是想通过这些案子和舆论宣传来宣扬法治理念,让更多的人有法治思维,让更多的人有勇气挥舞法律的这把斧头。许多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被我们习以为常。时代在前进,总得有一个人站出来的。”“目前,全国各大媒体都在关注我的这几个案子。至少,我希望社会关注的目的达到了。”所以,我们法官对于这种情形应先调,适可而止,一旦不成,及时作出裁判,其后缠访的可能性也很小。反之,久调会引起他们对司法的不满,认为是司法对诉讼的懈怠,甚至对之后判决的公正性制造社会非议。 
  思路三:增强裁判的说理性,既是回应诉讼启动人的权利诉求,又是最大限的获得公众的认同。 
  “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国外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最终说了算的,必须是以各方面表现出来的民意。”只有当人们相信、接受判决时,司法的权威才真正形成。但由于这类诉讼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客观缺陷,很难满足诉讼启动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故在他们看来,是因为司法在强大的垄断利益群体面前的脆弱,甚至不惜牺牲正义来维系着这些既得利益的存在,进而怀疑司法能力,质疑判决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