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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私益诉讼之司法应对——公益诉讼制度缺失语境下

  四、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私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思路探索 
  “正处于转型风浪口的中国社会,在这种急速变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能迅速地集中和放大,因而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不可否认的是,法院在审理这类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私益诉讼案件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常常面临着来自社会舆论,尤其是新闻舆论的巨大压力。显然,舆论更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启动人一方。法院一旦判决诉讼启动人败诉,必然会引起舆论对司法不公的猜忌。更况且“在传统司法过程中,主要是考虑私人直接的成本和收益,对其他人不会有什么影响;而现代社会则更多地考虑制度的因素,因为每个案件的判决都可能影响他人”。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得恰如其分地把握好审判思路,将“纸面的正义”与社会现实相结合、转换、落实成“行动正义”,最大限度地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促进转型期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实现司法目的。 
  思路一:正确引导新闻舆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程序的公开透明让人们“看得见”正义如何实施。 
  这类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私益诉讼与普通的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有社会舆论的介入,它通过新闻舆论这种媒介,以使得案件的效果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扩大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辐射力度。然而社会舆论,尤其是新闻舆论同时也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压力。新闻媒体的炒作性往往使得社会舆论超越了一般的监督界限,可能误导公众,致使一旦判决不利于诉讼启动人,容易引起舆论对司法活动的不满甚至猜忌。这样,法官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会被舆论导向牵着转了,使得在审理案件中丧失了中立性。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为避免媒体的炒作误导公众,则需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一是引导新闻舆论。在审理此类案件之前召开新闻发布会,简要介绍基本案情,满足社会公众的关注心理,适当地引导舆论监督,但不可就案件实体问题接受采访或发表评论等,不应为媒体不当干扰无意中创造出机会;二是接受社会监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开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有关的社会群众、新闻媒体进行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为社会公众真实体验庭审创造机会,满足公众和媒体的合理知情权,尽可能避免公众被新闻舆论误导;同时,选择适当身份的陪审员纳入合议庭,增强审判的民主和民意色彩。三是保障此类案件审理程序的透明公开化。“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向社会公众昭示其裁判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所以,应让当事人有机会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主张、进行辩论,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从而使得当事人在“阳光法庭”上看清正义是如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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