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国务院才及时决定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如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通知,此次调整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具体说就是: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以上是这次国务院布置的具体要求。
在我看来,要真正深化改革,恐怕不只是减少审批项目的问题,而要看得更远,考虑得更周详些。我认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应当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尽快建立以下具体制度:(1)设定行政许可的经济、社会影响说明以及与之相关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2)不同类型特许权的配置原则、机制、方式、程序与监督制度;(3)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放而不乱、统而不死的分权制度;(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监督制度;(5)人民法院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司法审查制度;(6)媒体与公众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社会监督制度;(7)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8)政府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制度;(9)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的公共利益范围与补偿的标准、程序以及一般的私有财产征收制度;(10)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独立检验、检测、检疫制度;(11)与书面审查方式相配套的官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2)行政许可重大利益方的参与制度与行政许可听证会制度;(13)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救济方式以及对特许经营的监管制度;(1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与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制度;(15)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公共财政保障制度以及防止行政机关变相收费的监督检查制度;(16)行政执法机关的书面监督检查制度,内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被规制对象的文书管理与财会制度,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实地监督检查制度;(17)下级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18)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与公众对行政许可的意见、建议反馈制度;(19)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撤销制度;(20)可以替代行政许可手段的行业自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标准管理制度、反垄断执法制度、惩罚性民事救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