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范围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素:(1)被告从事大量州际贸易;(2)交易的实质部分与州际贸易具有不可分离性。州际流动性贸易的行为主体仅局限于被告,消费者的州际流动并不符合“处于州际贸易”规则的要求。
“作用于州际贸易”的适用频率较高,认定标准亦明显低于“身处于州际贸易”。联邦政府只需证明涉案垄断行为对州际贸易存在“大体上的影响力”
。联邦最高法院在1980年新奥尔良不动产公司案
中界定了“作用于州际贸易”规则的实质内容与适用范围。但下级法院在具体操作中产生了认识分歧。部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坚持宽泛解释的立场——作用于州际贸易的行为可以是被告的整体性商业活动;
部分联邦上诉法院则倾向于进行严格解释——只能考察特定的涉案行为是否对州际贸易施加影响力。
联邦最高法院在1991年桑密特医疗有限公司案
中发表了具有定分止争作用的判例解释。该案的法院意见认为:桑密特医疗有限公司的整体经营行为与特定的联合协议均可作为影响州际贸易关联性要素;经营者的整体商业活动与特定垄断协议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可以从前者间接判断后者是否影响州际贸易。
(四)犯罪故意
故意是垄断犯罪区别于垄断违法的决定性构成要件。
控方只能根据相关性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垄断故意,而不能通过影响价格的系列因素进行侧面推断。在犯罪故意引导下的行为人对可能产生的垄断后果具有明知,并对限制竞争及其违法性具有充分且合理的预期基础。尽管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排除对垄断故意进行推断的论证模式,但并未通过判例从正面阐释判定垄断故意的方法体系。大多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可如下操作规则:(1)联邦政府在通常情况下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或者蓄意地加入联合协议。(2)在运用“百分百”规则判断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可以自动推导出行为人具有垄断故意。上诉法院的相关判例
均明确指出:符合“百分百”规则要求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充分证明垄断故意;重复分析明知或者蓄意等内容,无疑是开启了“百分百”规则严格要求下级联邦法院予以避免的对行为性质、行为意志的合理性考察。
二、美国垄断犯罪的抗辩事由
在控方证明经营主体符合垄断犯罪构成要件之后,辩方可以根据涉嫌垄断犯罪的案件事实否认部分构成要件,或者在承认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提出肯定性辩护。否认构成要件事由主要包括撤回联合承诺、行为主体单一、越权免责等;肯定性辩护主要包括超过追诉时效、调控性行业、州行为免责等。
(一)撤回联合承诺
垄断犯罪属于结果犯,但并不是只要出现限制竞争的危害结果就能够追究加入联合协议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有权以撤回联合承诺为由进行肯定性辩护。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910年凯赛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