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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垄断犯罪的实体规范与判例解析

美国垄断犯罪的实体规范与判例解析


谢杰;孙奕军


【摘要】在控方证明涉嫌垄断犯罪的经营主体符合联合、限制竞争、影响州际贸易、故意等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辩方可以撤回联合承诺、行为主体单一、越权免责、超过追诉时效、调控性行业、州行为免责等事由否定构成要件或者提出肯定性辩护。《联邦量刑指南》相对美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刑罚规范而言更加强调垄断犯罪的刑罚力度,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通过量刑过程中的规范解释突破《谢尔曼法案》的法定刑。
【关键词】垄断犯罪;反垄断;联合协议;判例
【全文】
  美国垄断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通过大量判例细化解释了反垄断法律规范中的刑事罚则,沉淀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思考。
     宽泛粗放的实体规范经由个案解释形成了颇具体系的操作性规则。分析美国司法实务部门对于垄断犯罪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刑罚裁量等问题进行的规范解释,有利于拓宽垄断犯罪知识体系的范围,为今后在反垄断立法论的层面研究刑事罚则的规范设置积累经验。 
  


  

  一、美国垄断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美国司法部反垄断执法手册》第2章A节第1条的规定,垄断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两个以上经营者的联合商定;(2)不合理地限制竞争(3)影响州际贸易;(4)基于垄断的犯罪故意。
      


  

  (一)联合 


  

  根据《谢尔曼法案》第一条的规定,联合是垄断犯罪行为方面的核心要件,意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过度限制贸易为行为目的或潜在危害结果的合意。两个以上在法律上独立的经济实体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联合,必须证明客观存在“某种形式的商议行为”
     ,但控方无须证明垄断行为主体之间是否完成联合或者是否为联合实施任何促进行为。协议是构成联合的基础性要素——联合行为的非法性建筑于排斥竞争协议本身而非加速垄断的其他因素或者现实结果。故控方对构成要件进行的违法性分析需要附加性地聚焦于联合行为成功后的危害可能。合同文本并非联合协议的绝对表现形式,只要经营者实际接受了以非法限制自由贸易为导向的联合要约,正式且明示的意思表示业已形成。违法的实质内容落位于联合行为指向的垄断目的,
     经营者缺乏必要条件实现联合的客观不能并非否定联合行为非法性的基础。 


  

  (二)限制竞争 


  

  经营者的非法联合行为必须达到“不合理地限制竞争”
     的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8年夏普电气公司案
     的法院意见中指出:限制竞争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后果,其非法性源于伴随着时代变迁的、具有不同表现形式的联合协议;限制竞争也是一种特殊的动态过程,根据反垄断知识体系与新时期环境而不断演进。限制竞争的典型形式包括人为控制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捆绑协议等影响市场自由规则的排斥性力量。对于司法部反垄断局指控的垄断犯罪行为是否符合限制竞争的结果要素,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发展出了三种有针对性的分析方法。各级联邦法院根据被控对象的具体犯罪情形、细节以及反垄断犯罪理论逻辑发展谱系选择判断限制竞争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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