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各方权力的有效行使,承包股东应与发包公司其他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特别的约定,让其承诺在承包经营期间放弃部分权利,并将这些权利委托给承包股东代为行使。这种承诺只对公司内部各方产生约束力,既不破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承诺应当值得肯定。
5.规范用印制度,维护各方利益。
如何使用、管理公司印鉴,是正确区分发包公司的独立行为和承包股东以公司名义实施行为的关键,而恰恰又是承包经营中较为容易疏忽的问题。如,有的发包公司将公司的印鉴全部交给承包股东,任由承包股东自由使用;有的发包公司仍将公司印鉴牢牢地掌握在手中,承包股东事事都得通过审批。这些方法很可能导致责任不清,董事会与承包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因此,在承包经营期间,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委托公司行政和财务人员负责公司印鉴管理,完善公司用印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是发包公司独立行为,还是承包股东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或者是双方共同行为,就可作出明确的区分,减少责任的推诿。
(二)外部风险的防范
1.公示承包合同。
为了有利于公司内部承包的进行,若原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修改章程的形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经理。由承包股东或选任人员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不管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都为承包股东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对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可将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作为股东会决议的附件,一并进行登记。既解决了对承包合同进行单独登记上的困难,也是承包合同具有公示性,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也可预防公司债权人提起否认公司法人格诉讼。
对于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承诺协议,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是只对公司内部各方产生约束力约定,勿须进行公示。
2.完善担保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为防止承包前的公司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承包股东经营管理期间发生,双方可从承包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共管资金。在支付赔偿后,根据事实和约定分清责任,避免相互推卸,影响到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为防止承包股东在经营管理期间遗留下危害公司利益的隐患,承包合同中应约定,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期届满后若干年内,不得转让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