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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二)来自公司外部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是带有一定人合性的资合公司,对来自公司内部的风险,可通过内部协商,相互妥协,将这些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而发、承包双方都要面对的是来自公司外部的风险,而且,有的风险是任何一方都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 


  

  1.来自自愿债权人的风险。 


  

  自有债权人作为公司参与人,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一般情况下都遵守“游戏规则”,随时决定参与或退出“游戏”。但是,当自愿债权人自身利益受到一定影响时,他们就很可能打破这种“游戏规则”,利用公司内部承包不影响公司人格独立的特点,选择最有利的方式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使发包公司和承包股东都得为“各自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有甚者,以承包股东与发包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承包股东为其债务承担真正的连带责任,将公司内部承包推上风尖浪头。 


  

  2.来自非自愿债权人的风险。 


  

  公司非自愿债权人,一般不顾及公司采用何种经营方式,一旦其权利受到侵害,矛头就直指公司。但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些危害后果是渐进发生的,不是立刻就会显现。如,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侵权;矿山企业的地质灾害侵权。赔偿责任可能是发生承包经营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经营期后,特别是在支付了巨额赔偿之后,发、承包双方如何分担? 


  

  3.来自侵权人的风险。 


  

  侵犯公司知识产权和者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因此,如何应对这种风险?也是公司在承包经营时,发、承包双方应注意的问题。 


  

  三、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的防范 


  

  (一)内部风险的防范 


  

  1.正确对待内部承包。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兴起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公司承包经营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是公司的自由。而承包经营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资金短缺的公司得以“休养生息”,为公司重整雄风提供了有利机会,所以,公司内部承包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公司承包经营有些类似于委任经营。在现代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亦为委托经营关系,所以,公司承包经营实质是将原公司单独由董事会的履行职责委托给董事会和承包股东共同行使。只是对董事会职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必然违背公司法定主义原则,不改变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未动摇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两大基石。其次,公司承包经营是将公司制度与合同制度巧妙地嫁接在一起,使商人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司的经济功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因此,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发、承包双方都要相信自己的经营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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