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家属的担心也并不是没有道理,分析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种种规定对受害人显然非常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优先受偿的共益债务必须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发生的债务。这就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大部分受害者根本无权进入优先受偿程序获得赔偿。
还有就是奶农,奶农是最上游的供货人,也是最早受到波及的受害人。三鹿事件发生后,奶农的奶都没人要了,几乎都到了。赤峰市某晚报还“及时”刊载一篇采访某专家的报道,说是喝散打的(就是奶农直接卖的)奶,会使儿童变性。“可乐”之极,“专家——专门骗大家”。奶农的损失虽然不大,但是最致命,但又不可能成为破产债权。三鹿出事后,比如内蒙的主要奶企业都要求奶农将奶牛牵到集中挤奶场集中饲养,出牛还需出人。人家搞过“圈地运动”,今天咱们搞“圈牛运动”,无偿的占用您的劳动力和牛。您不来,没关系,要不杀牛,要么倒奶?
制度缺陷在哪里!
三鹿事件暴露出我们国家的许多制度方面的弊端,有行政的,也有司法的。在行政上我们主要缺乏的是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在司法上表现为司法制约的不到位。
监督体系失控!
三鹿事件首先反映的是监督体系的失控。这么严重的问题,这么长的时间,这么多的环节,居然没有发现质量隐患,可能吗?政府监管、荣誉称号、媒体监督还能够信任吗?三鹿事件事态的发展并不直接针对中国的乳品,中国制造的其他产品也将因此蒙上阴影。“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等与产品有关的荣誉称号和认证全没有了说服力。第一、龙头、免检、信得过——政府扶持,媒体颂赞,歌功颂德不绝于耳,完全淹没了民众的呼声和国外媒体善意的提醒。以至于侵害现象已经凸显,政府和企业仍不能及时正视问题,抬出“专家”说法,蒙混过关。
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缺失!
三鹿事件反映的第二个制度性缺陷是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的缺失。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主要方面吗、一是如何保障产品最不可能出问题?二是产品出了问题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利?这两种保障措施,在我国的法律中很少能找到吗?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售后警告与产品召回制度,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