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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符实的“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评赵明先生《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

  

  可以总结一下赵先生的观点,那就是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念除了对西方思想学说的引介和模仿之外,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内在动源,中国的内在动源包括传统思想,也包括时代的需求。 


  

  赵明先生的大作中,核心的词语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来自于西方,英文是Natural Right,所以通常也被译为“自然法”。 


  

  对于自然法的探索,今天的学者追溯到古罗马的斯多亚学派,乃至更早的古希腊对于正义的追求。甚至有学者追溯到《安提戈涅》的故事,这个故事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早渊源。但是,不管怎么样追溯,赵先生所指的自然法,应该是近代西方的自然法,近代西方的自然法起于格劳秀斯,经过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开拓,最终到康德那里,达到了顶峰。赵先生说,“自然权利意味着对人的自主性能力的颂扬,意味着对人平等价值的肯定”。就前者而论,用伟大的哲学家康德的话来讲,人之为人在于其拥有“自由意志”,能对其行为作理性的判断、把握和抉择,这种抉择能力和自由意志是人能自主和有自由的基础。人之自主既是人之为人的规定性,当然也就是人拥有基本权利的根据所在。或者,更应该说,人的自主本身就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P12)这种自然权利成为不证自明的,个体人基于人之本性拥有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建立的维持的基础。从而使得国家权力的正当来自自然权利,而不是神圣赋予。赵先生对西方自然权利的判断是准确的,这也是赵先生论证的基点。 


  

  西方的自然权利从人出发,所以赵先生的论证也从人出发。西方的自然权利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正当性理念,所以赵先生也论证了近代中国革新的国家观。总之,可以这么说,西方自然权利是什么,那么就寻找相应的中国因子与之相匹配。赵先生的高明之处在于,这种匹配不是简单的逻辑对应,而是深入到中国传统思想之中,梳理传统的思想,寻找出中心内核,然后与西方的自然法相比较。对此赵先生自己也直言不讳:“本书关于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的基本论述框架,是以西方近代自然权利观念和学说为参照而确立起来的。”(P266) 


  

  如此的参照,看起来头头是道,赵先生大气磅礴的论证气势恢弘,的确令人佩服,笔者也从赵先生的论证之中,学习到了许多。可问题就在于,中西方的自然权利是否可以参照?按照康德的话语就是“何以可能”? 


  

  一方面,赵先生也承认中国不存在西方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却又是在论述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这个鸿沟,赵先生并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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