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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符实的“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评赵明先生《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

名不符实的“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评赵明先生《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


林吉辉


【关键词】文献
【全文】
  

  赵明先生是笔者的老师,笔者也曾一次次地被他的讲课和思想所震撼,也一次次仔细拜读赵先生的大作,尤其是对赵先生的博士论文《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1]着迷。一次次地着迷,一次次地品读,获益无以数计。笔者也迷上了自然权利,为之倾情,于是我的学位论文研究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笔者的意图恐怕和赵先生一致,那就是探讨自然法(自然法,即自然权利,英文为natural right)是什么?为什么自然法能够有那么强的生命力?自然法何以能够支撑起社会的天平,特别是当一个社会陷入重重的危机之中时。想当年,从中世纪走出来的欧洲,战争频繁,社会动荡,以格劳秀斯为开端的哲人就是依靠自然法支撑起了欧洲大厦,成为了大厦的奠基石。或许可以说,没有近代自然法,就没有欧洲的近代。近代的欧洲和自然法捆绑得是那么的紧凑。中国的近代,即一八四零年以降,演义着亘古未有的大变局,有识之士在摸索前进,也似乎看上了自然法(当然这种自然法和西方的自然法不同,学界已经就此基本达成共识。赵先生也是这么认为的),严复、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亮相于历史舞台,各自发表对时局的拯救之道。 


  

  对此,一开始,有学者认为康梁等人提出了自然法,彼自然法就是此自然法,后来发现东西方的自然法只是同名不同姓,甚至同名也只是主观的牵强附会,东西方的自然法不是一个祖宗,无法克隆出同样自然法。于是,就有高明者寻找东西方自然法的成长土壤,细心比较起二者的差异。当这些学者比较得出东西方的自然法各异之时,并不甘心,而是再接再励,即使挖地三尺也要寻找出契合点。在自然法的概念上,所有的尝试都会以失败而告终,因为中国古典中,没有自然法的概念。那么只好把目光投向自然法的结构,把自然法进行解构,拆解为一个个的因子,再拿中国的所谓自然法与之比较,竟然能够发现其中的共同点。这种比较非常可笑,就像比较男人和女人的区别一样,男女都有两只手和两条腿,因此男女是有共同的,熟知男女最大的不同是染色体的不同,这也决定了男人不能等同于女人。同样道理,哪怕是东西方的自然法因子有再多的共同点,也是无法等同的。 


  

  与此相比,赵先生就高明许多。前面所述的那些枝节式的追寻在赵先生那里被称为外在视角,赵先生称自己的探寻为内在视角。他说,“在阐释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的时候,应引入诸如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特定社会情态等有关因素,尤其主张从中国思想传统内在演发趋向的角度去理解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P20)“中国思想传统在未受到外来文化冲击和挑战的前近代,它本身在相当长时段内的演进所孕育、凸现出来的种种问题,与源于西方的自然权利观念所指向的问题彼此之间的联系,无论如何是值得人们加以注意的,这理应构成为我们探究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的思想文化背景。”(P21)“恶化了的君主专制权力确乎有可能导致儒学中人与君主专制政治的疏远,对此,虽不是当时人们所能普遍地明白意识得到的,但某种程度的思想基调之转向同时就潜滋暗长着对传统政治权力正当性理念的怀疑和不安定因素,却是事实。这种怀疑和不安定因素在近代外来文化的提示和催迫下必定形成为一种强大的思想潮流,而这种潮流又为近代西方自然权利观念在中国产生影响提供了内在根据。”(P21)类似的话语还很多,总之,赵先生认为,近代中国在接受西方自然法之时,不是简单拷贝,不是粗糙移植,而是拥有内在需求。虽然“自然权利观念是无法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中内在地独立发展出来”(P23)在处理近代中国自然观念的两个重要的思想资源(一是西学,一是儒学)中,之前“过分强调外部思想文化的影响”(P24),因此赵先生就把着重点放在了“探究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自身所提供的内在发展动源”。“西方自然权利观念传输到中国,之所以能引发近代思想家们的浓厚兴趣,其原因肯定与中国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在逻辑和思想基调的专换有关联,是中国思想发展和社会变迁本身所产生的问题和要求为西方的自然权利观念在中国近代产生影响提供了条件和土壤。”(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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