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驳“理由三”:其它学科以文学作品进行研究,并不能意味着法学也可以。即使可以,也不能像苏力先生这样,简单地以抽取两部他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作品,山南海北分析一通,就认为是在研究。文学艺术是生活的反映,但却不足以成为还原生活本身的唯一材料,最多只会是佐证材料。西方对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也仅仅只是一种学术的味道,而不具有指导的立法的意味。而咱们的苏力先生,并不甘于从文学分析出法学,而是希求对现实的实践(理论界和立法者)提出属于自己贡献的建设性箴言。
批驳“理由四”:故事的开放性、可解释性,并不能意味着故事可以成为万金油,哪里需要涂擦哪里。作为法学的学术研究,需要的是科学与严谨,这与故事的本身特性刚好背道而驰。苏力先生就是犯了这样的错误,把本来一个简单的故事,也只能简单地表述一个只是故事的故事,上升为理论研究的高度,说得直接一点就是过度阐释。
如此,文学艺术作品并不能有苏力先生所说的那么多的功效,倒是苏力先生充满诗人浪漫式的发挥。文学艺术作品只能是研究的佐证素材,而不是奠基性的素材,否则就是违背现实的自我想像。想当年,费孝通先生风吹日晒亲临现实,如今苏力先生坐拥书房,甚至通过观看电影,就想提供一种可供他人学习的论证方式,得出“也许”话语的结论。看来只能说苏力先生没有读懂费孝通先生的大作啊。
笔者也来用一个也许吧,也许苏力先生会说,结论不重要,当时使用文学作品之时的确不严密,可是论证过程却是非常好的。那么,我们再来看看他老人家的论证过程。
在论证过程中,除了讲故事之外,苏力先生旁征博引是一大特色。一开始,苏力先生就引用了马克思的话语“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P23)物质生活关系,苏力先生却用文学艺术作品来充当!
苏力先生论证的主线就是冲突,秋菊的权利观与法律权利的冲突,秋菊和周围人的冲突。秋菊只是要一种“说法”,这种说法苏力先生却把它上升为“权利”,当然苏力先生也认为此权利非彼权利,所以对权利加了引号。而实际上,秋菊仅仅只是需要一种说法,这种说法和权利一点都不沾边。因为所谓的权利就需要有相应的义务,而秋菊并不要求踢她丈夫下体的村长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苏力先生说“为什么秋菊认为村长可以踢其丈夫——也许这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交换,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共识’”(P29),又是一个“也许”啊!苏力的如此分析,完全是主观臆断的强奸!一个受法学浸淫多年的学者,根本走进不了秋菊的内心世界,那么办法只好是主观臆断的想当然。秋菊的说法,不等于权利,这也会意味着苏力先生分析的过程又出现了一个不可挽救的错误。所谓秋菊的“权利”只是苏力先生自以为是的“权利”,苏力先生还像模像样地引用了罗尔斯关于两类权利的论争,真不知道这段引用跟秋菊所要的说法有哪门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