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先生试图引导一种新的研究方法,那就是“我不主张把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值或体现了这样的价值的条文,而更倾向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理解为与人们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PⅣ,自序)说句大白话就是研究中国现实。
苏力尤其推崇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乡土中国》,期望法学也能够走入研究中国现实的层面,产生费孝通先生那样的作品。可惜的是,苏力先生却不是走入调查研究的层面,而是走入电影之中。所谓电影,就是文学艺术,既然是艺术,来源于生活并高于生活,总之不是现实实际。文学艺术不是现实,对此苏力也很清楚,也很多人质疑,苏力对此也解释一番。也可以这么说,如果文学作品不可以作为法学的研究素材,那么苏力的这篇文章的分析将会全盘崩溃。
苏力对以文学作品为素材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能性还作出说明,他的理由有四:一是“这两部作品都属于文学中的现实主义流派。”(P36)二是“本文关注和研究的并不是作品中的人物和事件本身是否真实发生过,而是事物显示出来的逻辑关系和普遍意义,以及这种逻辑关系是否与生活的逻辑关系相一致。”(P37)三是“以文学为作品来进行法学和其他学术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的事例并不少。”(P37)四是“从方法论上看,围绕故事进行分析研究问题的最大优点之一也许是故事的开放性、可解释性。”(P40)
批驳“理由一”:《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扛爷》都属于文学中的现实主义流派,也就是有现实的影子,仅此而已,现实主义流派的作品并不能等同于现实,这个是常识。所以,这个理由是无法成立的。
批驳“理由二”:既然不能等同于现实,苏力先生也清楚,所以他说不管事件本身是否真实发生过,而是其显示出来的逻辑关系和普遍意义。那么可以请问苏力先生,这两部作品成为普遍意义何以可能?即使有所谓的逻辑关系与生活逻辑关系相一致,可生活却是永远变化的,苏力先生论述的基点也是一个大变革的年代,如果当年看不清楚问题,那么在这部作品面世十几年后,我们就完全可以看清楚了。秋菊成为秋菊,那只是一个秋菊,并没有一个个秋菊接踵而至。苏力所担心的“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P36)更没有出现。虽然苏力先生说结论不重要,可是结论却在表明苏力先生的论调,也表明苏力先生论证的过程是一厢情愿的假设。十几年来的实践,完全可以证明苏力先生所谓的普遍意义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