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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诉讼规制的思考

  对恶意诉讼的规制应当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预防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应该配套使用,对恶意诉讼的规制贯穿与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后各个阶段,以使规制有效遏制恶意诉讼。
  结语
  对恶意诉讼进行有效规制是各国法学界努力要解决的问题,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我国法院面临着更大的诉讼压力,而恶意诉讼行为的成本也随之减少,恶意诉讼出现可能增多。实现恶意诉讼的有效规制在目前的我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巨大诉讼压力之前,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更应该坚持科学、合理,尤其应该注意避免不当扩大恶意诉讼概念的范围。笔者在本文对恶意诉讼规制进行了详细论述,希望本文能够对在我国解决恶意诉讼问题作出贡献。
  
【注释】作者简介:尹伟君,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工作。

尽管这个办法争议备至,但它减轻民众诉讼负担、构建便宜诉讼的目的是无法否认的。
转引自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制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66页。
转引自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制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68页。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张企泰译,香港: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35页。
各国对恶意诉讼现象的规定的概念和内涵存在着差别。笔者在后文比较论部分有详细论述。
详见赵秉志总编:《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
参见徐爱国:《英美侵权行违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第306-307页。
这里借用“诬告陷害”作为刑事范畴恶意诉讼的代名词。
吕翔:“恶意诉讼民事责任研究”第18页,西南政法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
汤维建:“恶意诉讼及其防治”,载陈光中、李浩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年民事、行政诉讼法学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蔡颖雯:“论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载《青岛远洋船员学报》2004年第3期。
笔者不是认为这类权益不可以提起诉讼,这里借其只是为突出“诉讼宽容”。
李化:“恶意诉讼之法律规制论”,中国政法大学2005届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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