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体法上建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赋予相对人基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权。有损害的恶意诉讼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使得相对人的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害,是侵权行为,相对人因而应当取得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其请求被行为人拒绝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司法救济,这是一种诉权。这样,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针对恶意诉讼而提起的诉讼时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依据。笔者赞成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未来的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明确规定恶意诉讼侵权。这在很多版本的《民法典》建议稿中已经反映出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民法典·侵权行为编》(建议稿)第39条规定:恶意对他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进行违法犯罪告发,起诉或告发的事实被证明不成立,并且给被起诉者,被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拟订的《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也明确规定了恶意诉讼侵权行为。
通过诉权的行使,恶意诉讼相对人获得赔偿的同时,恶意诉讼行为人也因此而受到对应的不利益,其提起恶意诉讼的预期收益被剥夺。
(2)由法院根据情节对恶意诉讼行为人处以一定的罚金。罚金具有两种功能,一是对恶意诉讼行为所浪费司法资源的适量补偿,二是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的惩罚。罚金对妄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利的人具有强大的威慑,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其主张主体是法院,依据是法院享有的审判权。
让一个行为带来的不利益大于其能够带来的利益的时候,才能比较好地阻止人们为该项行为。因而,上述两种规制方法应该一并使用。因为侵权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只是让施害者回到未侵权的状态,并没有额外的不利益,在此之外的罚金才是真正给其带来不利益的部分。
2、对无损害恶意诉讼的规制
无损害的恶意诉讼其实并不是真的毫无损害,而是指相对人没有遭受实际损害。实际上司法资源必然遭到浪费。这样,对规制就采取罚金一种方式即可。
另外,对恶意诉讼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的,应当对其科以明确的刑罚。
(四)恶意诉讼的规制二—预防性规制
1、严格审查起诉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起诉,对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的诉讼,不予受理。但是这种严格不应该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应当控制在形式审查范围内。
2、设置审前会议制度[23]
审前会议制度是指在开庭前,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为了顺利地进行法庭审理而召集整理争议点的会议。它是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在预防恶意诉讼方面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具体可以由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审前会议,发现一方存在恶意诉讼的,赋予法官对起诉直接驳回的权力,防止恶意诉讼进入到诉讼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