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来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推崇中国的传统法律道德文化是我们新时期法律人的任务之一,也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中国的传统法律吸收及有机的改造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13]而我们的教训是,在激烈的社会变革冲突之下,在实践中没有十分注意对传统的道德性法律作认真的科学区分及有意识的扬弃,反而几度片面地作了过多的批判甚至横扫一切封建法律制度,多次的文化运动搅乱了一切优秀的法律传统。至今在某些法律生活中仍令人时时感到文革破坏性的余烈。近年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混乱、必要联系趋于瓦解、基本道德面临被摧毁的危险以及腐败在滋生蔓延等这些都是我们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过程中而面临的严峻问题。我们尽管把自由、互利、民主、平等、和谐、正义等民主政治内容作为构建法制文化的目标,然而,民主政治同样有赖于对传统伦理文化的继承与发扬。亚里斯多德说:“民主的性格造成了民主的政体,独裁的性格造成了独裁的政体,性格愈好所造就的政府就愈好。”[14]为此,我们理应更好地批判吸收我们法律文化中的道德精髓,并融入我们的法律之中或借鉴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使之为我们的法制建设服务。历史证明,无论哪个国家在走向现代法制文明的过程中,法律文化的世俗化都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个中道德将变得更加贴近人性,千百年来古律中沉积下来的密集道德禁忌被不断扬弃,道德严格主义成为历史陈迹,与这一过程同步的是,道德设计上的最低限度规范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当然也应符合这一趋势。
结语
文明的发展是使人们所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法治无疑是最稳固的基础,最可靠的保障。然而,只有法律成为道德的最权威载体,道德成为法律的最恒久的内容时,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才能够延续久远。法律道德化不仅是一种遵循,一种追求,也更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行为准则,一种生活方式。
2007年12月20日
【注释】作者简介:刘来双,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供职于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1日版,第24页。
〔西汉〕司马炎《论六家要旨》
〔东汉〕班固《汉书·艺文志》
《中国传统道德》
《荀子·劝学》
刘惠恕“论中国儒家道德与德治”见《法治与德治--法治与德治研讨论文集》上海炎黄文化研究会编,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09页。
《九朝律考》
王润生著《我们性格中的悲剧》,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
《九朝律考·汉律》
林毓生著《中国意识危机》,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9页。
《论语·有子篇》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1页。
肖雪慧著《守望良知》,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页。
亚里斯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2001版,第406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