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德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无常”便是典范。法律并以此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使人心悦诚服的接受“礼”的统治。由此,道德生活则是人性的最高体现,而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家庭则是道德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是“仁心”、“仁性”的发端处,人们近而可以在社会中进行道德实践,因为社会道德与家庭道德则是完全相贯通的。
而“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治国——平天下”则显示了道德修养由内向外的次第。先从“格物”(革除内心邪妄的物欲)开始,到“平天下”。其中儒家文化中修身的科目繁多(其实这些都可以看作“基本法”原则),首先遵奉“四勿”(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和“四毋”(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前者阻断可能造恶的外因,后者根除造恶的内因。在此基础上改过迁善,见贤思齐,具体纲目有:仁爱、慎独、谦虚、宽厚、不说人过、不文己非、倡良恭俭谦让等。[4]
当然,一定时代的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通常由那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中国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其社会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其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居于重心地位,虽经游牧部落的侵扰但从未衰败。这种稳定、内向、封闭性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宗法家族的顽强存在,并构成了集权专制政体的社会基础。其二,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机构。宗法家族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们生存的基本单位,它的社会职能之一是把个人束缚在家族里,使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不能建立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三,以权势为核心的政治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溯及国家法律起源中战争和实力的作用。私有制的不发展和交换关系的不发达,使君主制始终占支配地位,而君主传统则成为千古绝唱。其四,农耕宗法性的意识形态。从农耕生产方式和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结构中,产生了平均和集权专制的思想,以及宗法道德伦理观念。以上四方面决定了中国传统道德法律文化的内容、性质和发展方向,并构成了区别于其他法系法律文化的一系列特征。
中国封建法律实施的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执行森严有序的社会身份制度。身份就是“名份”,是人的社会地位的规定,或指人的社会家族地位、身份地位在古代中国这种身份关系社会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所谓的“礼制”。先秦时期法的内容及作用几乎都是用来规定道德礼仪的,或者说“礼”就是当时的“法”。如“法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礼者,法之大分,天之纲纪也”[5]等则是礼法融合的典型论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