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的规范事项不同。允诺禁反悔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合同中的问题或与合同相关的问题。具体而言,英国法中的允诺禁反悔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允诺的合理信赖;其针对的事实形态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允诺减少或放弃自己的合同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允诺产生了合理信赖,在此情形下,允诺者违背已作出的诺言仍主张原有的权利。受霍姆斯的交易性对价理论的影响,美国法中的允诺禁反悔开始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捐赠财产的无偿允诺,对方对该允诺产生信赖后,信赖方因之遭受的损失在多大范围内应给予赔偿。澳大利亚法中的允诺禁反悔起源于当缔约一方当事人突然中断缔约时,对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是否应给予保护。总之,英美法中的允诺禁反悔在各国有着非常不同的发生机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各国合同法在理念、结构、体系上存在诸多差异。
德国法中的权利外观理论是在修正日耳曼法中Gewere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从权利外观理论涵摄的具体制度看,它几乎适用于私法的各个领域。权利外观理论需回应的社会问题是,当作为交易基础的事实存在外观与真相不一致的情形时,法律是以事实真相还是以外观事实为标准来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为保护简化的交易程序,促进交易的便捷,法律最终选择了以外观事实作为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基准。由此可见,在权利外观理论中,作为信赖基础的事实存在着“真假之分”;而且,表象或外观的生成或出现往往与特定交易关系外的第三人的行为相关。法律不顾事实真相而对一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给予充分的保护,完全是为了顺应促成交易顺畅开展的政策需要。
3.信赖产生的基础不同。允诺禁反悔理论旨在保护对允诺的合理信赖,因此,是否存在一项确定的允诺是允诺禁反悔理论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而允诺是对未来事务的一种安排,不是对过去或现有事实的一种陈述,不存在真假判断,只会产生遵守与否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从制度构成的角度看,作为允诺禁反悔之基础的允诺必须以明确、肯定的方式向对方作出,否则即难以产生合理信赖。德国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在发生上有其独特的一面。善意取得中的信赖到底是对无权处分人言行的信赖还是对占有之公信力的认可?表见代理中的信赖到底是对无权代理人言行的信赖还是对由被代理人的行为引起的外观(虚假)事实的认可?答案很明显,在上述两种情形中,信赖人并不是因为对直接的交易相对人(如代理人)的言辞或行为产生合理信赖而获得法律保护,而是因为对某种外观事实发生信赖而得到法律保护。当然,并非一切外观事实均可以作为信赖的基础,外观事实的构成既要符合一定的客观事实要求,又要满足法律、政策的要求。
4.法律效果不同。英国法中的允诺禁反悔只产生履行抗辩权,并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诉因。在美国法和澳大利亚法中,允诺禁反悔虽可作为一种独立的诉因,但其救济范围一般诉诸法官的自由裁量,或给予信赖利益的赔偿或给予期待利益的赔偿。德国法中的权利表见责任因以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不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其法律效果一般是第三人可获得一种履行请求权。
总之,允诺禁反悔理论与权利外观理论在产生缘由、规范事实、法律效果以及价值取向上皆存在差异,所谓“两者具有相同的本质和内涵”的论断,[29]乃虚妄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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