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施帕赫学说的根本缺陷是按交易安全的需求来解释德国日耳曼法中的Gewere与法律外观的历史发展。这种研究方法有本末倒置之嫌。如何从商业交易自身的特性出发,不再拘泥于日耳曼法中的Gewere理论发展权利外观理论成为20世纪中后期德国私法学者研究权利外观理论的主要思路。
与韦尔施帕赫对权利外观理论的研究明显不同的是,以卡纳里斯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将权利表见责任置于商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之中,以表见代理、表见公司、表见商人等法律规则来说明权利表见责任。卡纳里斯认为,法律制度本身没有提供适当的请求权时,由于表见事实的出现,责任的成立才变得一目了然。
表见责任的独特标记表明,权利表见之存在是必不可少的构成事实。权利表见责任像其特征所标示的那样,实际上是“积极的信赖保护”的法律形式。[25]权利表见责任的最小事实构成为:有意识创设的表见事实。
在代理权行使结束后,即使是不知继续存有表见事实,本人也要为表见事实构成的创设负损害赔偿责任;对法律情况存续的权利表见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卡纳里斯在权利表见责任的可归责性上继承了韦尔施帕赫的“协助”概念,他强调表见事实构成是由因信赖保护受不利益的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引出的;与韦尔施帕赫不同的是,卡纳里斯在强调表见事实的有意识创设之同时,也非常注意信赖保护的受益人必须是信赖了权利表见事实的人,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还应是尽到了交易上的应有注意之后仍然信赖这一表见事实的人。
因此,卡纳里斯也将自己的理论称为权利表见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信赖责任的一般理论。在卡纳里斯的权利表见责任体系中,依循Gewere理论,以动产善意取得为分析范式的研究模式彻底消失了,代理法中的权利表见责任受到特别的重视,并成为卡纳里斯说明权利表见责任的主要对象。
因权利表见责任产生的请求权所需要的第一个要件是须存在“信赖事实”。除此之外,信赖保护尚需其他前提条件,对信赖他人的人而言,法律还有特别的要求,如他的信赖不应是轻率的;同时,内在的信赖通常不足以对法律规范产生一定的影响,信赖还须以“信赖投资”或“安排”的方式予以客观化。此外,权利表见责任原则上还须与可归责性思想紧密相连。“对形成典型意义上的信赖责任而言,信赖事实,应受保护的信赖,信赖投资以及可归责性因此成为一般前提条件。”[26]满足上述要件后,信赖责任会产生类似物的请求权(积极的信赖保护)或者信赖损害赔偿请求权(消极的信赖保护)的效果。
(二)权利外观理论与允诺禁反悔理论的区别
总体而言,德国法中的权利外观理论与英美法中的允诺禁反悔理论在以下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基本价值取向不同。允诺禁反悔理论源于衡平法,所以也被称为“衡平法上的禁反悔”。它后来虽被普通法所接受,但其价值理念却始终如一。在判断是否构成允诺禁反悔时,英国、美国以及澳大利亚的判例均强调,仅具有对确定允诺或行为的合理信赖行为还不足以向缔约一方强加赔偿责任,只有当法官认为允许允诺者背弃其已被对方信赖的允诺或行为会产生不公平后果时才会产生允诺禁反悔。公平因而成为允诺禁反悔理论的价值基础。德国法中的权利外观理论“本存立于日耳曼古法之Gewere原始林为其根杆,生长于公示主义地盘,以中世纪德国动产法所生以手护手原则为枝叶,伸长于与因主义,嗣后因摄取罗马法的fides(信赖)为营养,始得于信赖主义上开花结果”。[27]由权利外观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制度[28]或表见代理制度可知,表见理论产生的意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