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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理论及其研究述评(上)

  允诺禁反悔与财产权禁反悔的统一化问题主要由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允诺禁反悔的新思考而引起。该新思考起源于澳大利亚高等法院1988年对“威尔顿商店诉梅赫案”(以下简称“威尔顿商店案”)的判决。[21]该案判决一经作出即引起广泛关注,其不同凡响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突破了允诺禁反悔不能用作诉因的先例(“库姆诉库姆案”的判决),使允诺禁反悔成为一种独立的损害赔偿基础;(2)该判决散发出了一种财产权禁反悔与允诺禁反悔趋于融合的气息。不过,并非每一个澳大利亚法官皆满意“威尔顿商店案”的判决。尽管如此,“威尔顿商店案”的判决意见随后又被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适用于“Common wealth of Australiav.Verwayen(1990)案”的判决中。统一的禁反悔理论虽被明确地提了出来,但应否建立该种理论无论是在司法界还是在理论界均未达成共识。在1999年的“Giumelliv.Giumelli案”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指出,是否存在一个单一的禁反悔理论仍悬疑未定。[22]总之,关于应否建立统一的禁反悔理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是:“既承认禁反悔的共同思路,又承认其多样性。这样的话,法院在适用禁反悔时能获得最大的灵活性,而不是必须使用一个比较狭隘的统一的禁反悔理论。之所以说其比较狭隘,原因在于,为了满足统一性,独特之处就不得不被抹杀掉。”[23]
  综上所述,信赖保护的思想在英美法中源远流长。从规范性的信赖概念在英美法中的演变来看,信赖保护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尤其是合同法)的两大精神支柱。不过,就两者的关系而言,意思自治原则自从作为近代私法规则被逐渐确立以来,一直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信赖保护原则则处于一种或高或低的从属地位。允诺禁反悔理论之所以像变色龙一样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色彩,是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官和学者对对价理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适用。因此,理解允诺禁反悔理论必须以理解对价理论为起点。
  不理解对价的多样性,就难以明白允诺禁反悔理论为何在不同国家会名同而性异。对允诺禁反悔与财产权禁反悔应否予以统一的讨论目前仅限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即使在这些国家,反对声似乎要远大于赞成声,因此,不应对两者的统一化问题作不切实际的想象。
  二、权利外观理论与允诺禁反悔理论
  权利外观理论(有时也称权利表见理论),是对德文Rechtss chein the orie的迻译。权利外观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对正常交易中的外观事实的合理信赖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不管该外观事实与真相是否一致。
  (一)权利外观理论的基本内容
  权利外观理论形成于20世纪初。1906年,德国学者莫里茨·韦尔施帕赫在其著作《对民法上外部要件事实的信赖》一书中首次提出外观主义的私法理论。德国法学界一般据此将韦尔施帕赫视为权利外观理论的先驱。韦尔施帕赫的中心思想是,行为人对于成文法规、交易观念上的一定权利、法律关系、其他法律上视为重要因素的外部要件事实予以信赖以致实施了法律行为时,如该要件事实之成立源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协助,其信赖应受法律保护。这种看法将法律上重要因素之外部要件事实作为理论构成的基础。
  就善意取得而言,善意第三人并非仅因其善意而值得保护,仍须对一定法律表见之外部要件事实进行了信赖,才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善意虽为第三人的主观判断,但对于一定的外部要件事实进行信赖时,其外部要件事实则成为信赖的客观基础,此时善意才算正当。权利外观理论强调对动的交易安全的保护,不应使静的安全受到无端的损害,因此,因信赖保护受不利益的人应对外部要件事实进行了协助。[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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