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2、刑事和解制度符合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犯罪是对社会关系的破坏,而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刑事和解制度顺应了这一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推进刑事诉讼民主化的需要。贝卡利亚指出的:“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跟传统的刑罚制度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更为经济、更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消除两者间的对抗状态,从而化解社会冲突。其价值取向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政目标高度一致,符合我国现今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传统刑事观是一种国家本位的价值观,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它侵犯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刑罚是一种公权,对犯罪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调解,忽视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刑事和解则是一种积极、全面的恢复。首先,刑事和解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其不仅能够参与而且能够对刑事冲突的解决发挥主导作用。赔偿协议是一个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不再是司法模式下的强制判决,加害人的积极履行保证了被害人损失的及时修复,也避免了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的空头支票。其次,加害人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做出适当的经济赔偿从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对加害人利益的保护及其回归社会。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交流,使加害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促使其真诚地认错、觉悟。以“恢复和谐”为核心的恢复正义理论和刑事和解通常被看作是代表了正义模式回归的适当路径,是平抑社会冲突的更为人性化的模式。 由于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对被害人的尊重,使其消除了误解和敌视,从而积极地承担责任,可以更加自然地实现回归社会。
  四、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在刑事司法中可以找到刑事和解运行的运行的依据
  刑事实体法方面:刑法中规定了亲告罪,这类罪告诉才处理;缓刑制度。程序法方面:(1)刑事诉讼法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条中规定了法官调解制度;酌定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91条规定的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轻罪不起诉处分的替代措施。(2)刑事诉讼法77条规定了被害人的赔偿权刑事诉讼法82条第2款规定给予了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 (3)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在自诉案件的情况下,被害人是自诉人,除第三类自诉案件外,被害人享有完全的当事人的地位,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撤诉,被害人可以决定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