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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将刑事和解制度定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实现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不应局限于是否由调停人居中斡旋,刑事和解是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过犯罪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一种制度,以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三、刑事和解制度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体现
  十六大确立了和谐社会主义的主题,使我们对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有了全新的认识。在新的发展新趋势下,如何更加妥善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和谐,成为我们必须探讨的一个重大课题。与此相适应,2006年“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1、 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调整
  我国的刑事政策应该由报应性正义过渡到恢复性正义。从原始社会的复仇到近代社会的刑罚,无论是在惩罚犯罪还是在改造、矫正犯罪的口号之下,报应性正义的价值目标一直主宰着各国的刑事政策。从原始的氏族社会的“血亲复仇”、“血族复仇”,到简单的平等——以牙还牙式的同态复仇。但各种无节制的复仇所带来的损害也是巨大的,为了减少损害,以命抵命终于为经济的平等所代替,复仇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报应代替了复仇 。报应性正义指导下的刑事政策,始终没有脱离惩罚的轨迹,只不过惩罚的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文明而已。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在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政策应当“以人为本”。与传统社会不同,现在宽严相济的理论有了自己新的内涵,是建立在当今的中国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与体现以人为本为主之上的。在“宽”的内容中,我们提倡的是以人为本,对于犯罪不仅要打击,更要重预防、教育。宽容的对待犯罪,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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