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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用人单位应对措施的法律思考

  

  (五)合法发挥工会的作用。 


  

  在当前劳动者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功能应得到进一步的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的去维护。因此,《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经济性裁员、集体合同等方面更多的职责,工会的作用明显增强。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解决。1、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工会法》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对非公有制企业则没有强制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增加,其吸纳的劳动者越来越多。如果在非公有制企业长期出现工会组织的缺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建议对《工会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以明确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责任。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工会组织要加强管理,帮助、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2、不断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切实发挥工作的作用。要想彻底实现工会组织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就必须实现工会组织经济上的独立,否则,工会组织很难摆脱两难境地。工会的资金来源一般是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对此,最微妙的就是企业这一部分资金来源。如果工会的资金需要直接想企业索取,那么,工会很可能成为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帮凶。因此,我建议,来源于企业的那一部分工会活动经费,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收取,再返回工会组织,这样就避免了“吃人嘴软”的情况发生。3、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加强对所属工会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4、建立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工会法》及《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组织一定的职责,赋予其一定的权利,比如说“有权......”、“可以......”,但很少说工会组织“应当怎样”、“有义务怎样”,更没有明确其失职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工会的工作总是象征性的开展,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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