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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用人单位应对措施的法律思考

  

  (三)模糊合同打擦边球其实并不高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合同期限等内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故意对上述必备条款加以模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没有明确的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逼迫辞职并非总是奏效。 


  

  用人单位使用调岗、降低劳动报酬等手段,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目的无非有两个:一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达到无故辞退劳动者的目的;二是规避相关法律责任,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但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员工调整到与其学历、专业或者工作能力等存在明显差距的工作岗位,以达到迫使劳动者辞职的目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消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逾期将承担支付2倍工资的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二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恶意的做法将使得劳动者维权更加困难。 


  

  (六)苛刻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有严格的程序,如果不按照此程序办理,该规章制度将被认定为无效;再者,苛刻的企业规章制度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减少以及消灭《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消极影响,维护稳定的用工市场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难题。徒法不足以行。劳动者期待的不是“纸上的权利”而是“实际的保障”,这就需要立法部门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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