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忍气吞声。
一些蛮横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加班费、交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马上就会想方设法辞退劳动者,这种高压政策使得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不得不放弃其权益的请求。
综上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给劳动者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场灾难。作为强势的用人单位总是以各种方式来降低自身风险,从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应对措施分析
企业“趋利避害”本无可厚非,但应当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上述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大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在此,我们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以“非正常用工形式”代替正常用人形式是不允许的。
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只是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的补充,并非正常的用工形式。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消除劳动关系,往往采取这些手段,按照立法精神,都是不允许的。其实,《劳动合同法》为避免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常态化,已经在立法的过程中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可以说,现在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是不合法的,比如银行业的柜面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用工是绝对违反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规定的,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外包,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其适用岗位进行界定,但如果应该用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你用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外包形式替代全日制用工,无疑也是不允许的。
(二)任何规避社会保险缴纳的办法都是违法的。
一些用人单位试图以“保险随工资发放”的手段来规避社会保险缴纳的义务是违法的,其如意算盘也是不会得逞的。因为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不允许逃避的,用人单位企图以协议形式逃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徒劳的。因为这种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同时,相关规章也规定工资总额不包含社会保险,因此,劳动者针对这种情形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