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
一是通过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用工单位便以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置身事外,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二是用非全日制用工替代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及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便利用这种办法来降低用工成本,不管其工作岗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否合理,强制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三是将劳动关系定性为劳务用工。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识的模糊,诱骗劳动者签收终止所谓“劳务关系”的通知,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四是避免劳动者保存任何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不签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不缴社会保险、不发工资条、不给上岗证等。
(三)想方设法规避社会保险的缴纳。
很多非公有制企业都将社会保险的缴纳视之为眼中刺,想方设法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不签劳动合同、采取“保险随工资发放”手段(娄底市某著名民营企业),强迫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保险随工资发放”的报告,以逃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模糊合同打擦边球。
故意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合同期限不加明确,借此让用人单位拥有更大的用人斡旋空间。如某电视台招聘员工,约定合同期限为“栏目终止为止”。
(五)制订苛刻的企业规章制度。
由于《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法定化,用人单位为达到其解除合同的主动性。便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限,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任意界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重大损失”,把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抓在自己的手中。
(六)采取以多个分(子)公司与员工不同时期签订合同的方式。
为达到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集团公司便利用关联企业,采取以多个分(子)公司与员工不同时期签订合同的方式。此举旨在使员工不可能与一个公司存在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