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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行动策略

  

  体制转换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是屡见不鲜的。早期的如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通过体制转换而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体制内制定了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替代版《世界版权公约》。晚近的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从WIPO转向GATT创立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TRIPs协议的体制转换。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发展,知识在全球经济中变得愈益重要。于是在知识产权产业集团的游说和推动下,为了摆脱经济衰退,推动知识产权强保护成为了美国对内对外经济政策的中心。因为当时在美国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即虽然美国经济整体上不景气,但其科技在世界上仍占有优势,只不过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美国的科技优势并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21]美国等发达国家之所以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WIPO体制转入GATT/WTO体制,是因为GATT/WTO不同于WIPO的三个制度特点:第一,GATT/WTO中重要的协商杠杆作用。作为具有最大的内部市场的地区和国家,欧盟和美国最有能力通过许诺对外国商品开放(或者威胁关闭)其市场而根据其利益设计贸易谈判。第二,在GATT/WTO之内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他问题领域相关联的能力扩大了具有广泛利益分歧的国家之间协议的领域,增加了成员国之间的回旋余地,发展中国家可能同意将知识产权包括在新创造的WTO之内以作为确保其农产品、纺织品和其他商品进入工业化国家的交换。第三,GATT的争端解决制度WIPO的争端解决机制要有效的多。[22]GATT/WTO的这三个制度特色是WIPO体制所不具备的,使得它成为美国和欧盟谈判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上好舞台。结果表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体制转变策略是非常成功的,它们在乌拉圭回合的TRIPs协议中得到了它想要的大部分。根据Gorlin的看法,除了发展中国家的较长的过渡期外,美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得到了它想得到的95%。[23] 


  

  尽管WIPO曾积极参与传统知识保护,但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探讨主要是在传统非知识产权体制内展开的。198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制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示范法。1989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将“农民权”概念引入其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公约中。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强调促进和保存传统知识的需要。TRIPs协议生效后,在发展中国家体制转换策略的推动下,传统非知识产权体制内的传统知识保护更为活跃。在生物多样化方面,TRIPs协议后保护原住民的知识和创新方面的工作最早开始于1997年有政府官员和原住民代表参加的一系列主题研讨会。随后CBD公约成员方建立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特别工作小组的任务包括提供原住民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和创新法律保护的建议。自从其2000年3月第一次会议以来,该工作小组已经建议了许多保护传统知识的策略,“包括利用现存的知识产权机制、专门措施、利用合同安排、传统知识的注册以及指导方针和操作规程。”在2002年4月第六次成员方会议上,CBD成员国认可了这种多层面的方法,并指示该工作组考虑与WIPO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协调的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制度。[24]在人权方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人权促进与保护分委员会最初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考虑保护原住社区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人权促进与保护分委员会指令原住民工作小组起草联合国原住民权利草案宣言,同时,该分委员会还任命了一个特别协调人进行研究,后来起草了原住民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草案。[25]这些传统知识产权体制外的传统知识保护活动对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2001年WTO“多哈宣言”第19条除了指示TRIPs协议理事会审查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外,还要求审查TRIPs协议与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保护之间的关系。尽管仅此传统知识也并未受到什么有效的国际保护,但传统知识保护问题显然已经纳入了TRIPs协议的考虑范围,而这则与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体制外的努力有极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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