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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税收法典中联邦税、地区税和地方税内容解读

  

  6.矿产资源开采税 


  

  联邦政府2001年8月8日签署的《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分第26条——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了原有的矿产资源使用税和矿产资源基地再生产税。新的矿产资源开采税规定了纳税客体、税基和税率。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纳税客体为在俄联邦境内开采的、供纳税入使用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料中获得的,根据俄联邦矿产资源法应获取许可的矿产资源;在俄境外联邦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矿场开采的矿产资源(在外国租赁区域或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税基为按其种类规定的所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或根据纳税人在相应纳税期所形成的销售价格(不含国家补贴)确定;或根据所开采的矿产资源销售价格确定;或根据对所开采的矿产资源进行计算得出的价值确定。 


  

  矿产资源开采税依据矿种的不同,税率由3.8%至16.5%不等。例如,有色金属税率为8.0%;黄金税率为6.0%;贵金属(黄金除外)税率为6.5%; 


  

  另外,最新的《俄联邦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矿产勘查项目不同研究阶段所收取的费用是不同的,对于贵金属(金银和铂族金属)项目,普查与评价阶段收费标准为90—270卢布/平方千米;而勘探阶段收费标准为3000—18000卢布/平方千米。 


  

  (二)地区税 


  

  地区税由联邦主体立法机关以专门法律规定,并在相应地区普遍实行。包括销售税、运输税、博采税和企业财产税。 


  

  1.销售税 


  

  销售税属联邦主体税或称地区税,其立法权与实行权为俄各联邦主体,是在联邦主体内必须缴纳的税种。销售税的税率、纳税方法和期限、税收优惠、税收报表,均由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在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确定。但是联邦主体通过销售税法后,须向俄联邦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税法的实施。由于销售税在俄联邦属新税种,各联邦主体的销售税法又不统一,导致销售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将税负由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俄联邦于1991年1月1日推行销售税,由于争议颇多,1992年1月1日被取消。1998年7月16日经俄国家社马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一部分),再次决定开征销售税,并将其列为联邦主体税(即地区税)。 


  

  凡从事以现金或银行信用卡支付的,由自然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业务均需缴纳销售税。税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由联邦主体立法机关确定。该税收入40%纳入联邦主体预算;60%纳入地方预算。 


  

  俄联邦不断进行新税制改革,废除政府各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附加税,恢复征收销售税,简化税收体系。销售税应依据商品价值在批发或零售过程中征收,以现金方式结算,最终体现在消费者身上。大多数国家都会选择其中一种税种征收,个别国家,如加拿大征收两种税。俄联邦销售税自2004年1月1日起被废除。 


  

  2.运输税 


  

  运输税纳税人是以其名义按规定登记运输工具的人。纳税客体是汽车、摩托车、卡车、飞机、轮船等运输工具,根据地区法律每种交通工具又按照发动机马力(排气量)的不同分别确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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