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税为《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分中的新税种,它将原有的三种国家预算外基金,即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在一起,以达到精减税种,减轻税负之目的。纳税人为两大类:一类是为雇员发工资的雇主,包括单位、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从事传统行业的氏族和家庭小团体、农户(农场)、自然人;另一类是不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从事传统行业的氏族和家庭小团体、农户(农场)、律师。
5.企业利润税
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利润税税率调整为24%,其中7.5%纳入联邦预算;14.5%纳入联邦主体预算, 2%纳入地方预算。
俄联邦现行的税收体制是效仿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税收体制而建立的。主要特点是向企业课税作为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1995年,企业利润税占全部直接税收收入的76%,由此可见,企业利润税在俄联邦税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作为保证联邦预算和联邦主体预算收入的主要税种。俄联邦预算收入中,企业利润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或占联邦预算全部收入的18%。近年来,企业利润税占预算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
企业利润税属直接税,其数额取决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即获得利润多少。该税对投资过程和资本逐渐增加过程均产生影响,为企业的基本税种。企业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有单独资产负债表和结算账户的其他附属部门,为企业利润税的纳税人。
企业利润税课税对象是经济主体活动的最终价值成果,即企业总利润。企业总利润由四部分构成:即从事基本活动(如销售产品)的利润;销售固定资产利润;销售其他财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属于流转资金的商品物资、企业的其他资产)利润;从销售业务以外获得的利润(如租赁财产取得的利润、按经济合同获得的罚款额、滞纳金和违约金等)
应当指出,课税时计算的总利润与账面利润是有区别的,对产品销售利润采取特殊的核算方式。为了确定产品销售利润,必须从产品销售进款中扣除增值税、消费税和包含在产品成本中的对外经济活动的出口关税。并且,以课税为目的,须在规定标准内采用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但在会计核算时这些费用需按照实际数额计算。对于不高于实际成本价格销售产品的企业,采用产品销售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价,但不能低于实际成本。这将简化税基的确定。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利润,按这些财产的销售价格与根据通货膨胀指数计算的其原始价值或残存价值之间差额来确定。这种情况下,财产的残存价值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和易耗品。销售财产亏损与财产无偿转让亏损都不能减少应税利润。
确定应税利润需要核算营业外收入,此类收入包括:(1)以股份形式参与其他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2)出租财产收入;(3)股票收入和属于企业的其他有价证券收入;(4)外汇业务的汇率顺差;(5)未进行联合经营情况下从其他企业无偿取得的资金;(6)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没有直接联系的其他业务收入。应付给每个联合经营者的利润份额,计入其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该参加者的总利润构成中课税。无偿获得的固定资产、商品和其他财产,在对利润课税时按转让证明文件中指定的价值核算,但不能低于财产转让企业会计核算文件中反映的账面(残存)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