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税制改革始于1991年12月27日,叶利钦总统签署的《俄联邦税收制度原则》规定了税制体系及其实施原则;制定了税种征收与计算办法;确定了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责任与义务。《俄联邦税收制度原则》成为俄联邦主要税务立法基础。
《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分于2000年7月19日获国家杜马通过,2000年7月26日俄联邦委员会批准,2000年8月5日经普京总统签署生效。当时《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分实际上只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统一社会税等4个税种。
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税制改革特点:
1.将个人所得税由多级税率改为13%的单级税率;
2.将预算外的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合并为统一社会税,取消就业基金;
3.改革公路使用税征收办法,原税率为销售额的2.5%,改为商品销售额与进货额之差额的1%;
4.取消了住宅及社会文化设施税、燃料油和润滑油的销售税、车辆购置税、个别种类交通工具购置税等。
2001年8月俄联邦税制改革又迈出新的一步,对《俄联邦税收法典》进行修改与补充。其中包括增加利润税,将原35%的税率改为24%;修改消费税,税率在原有基础上普遍提高至12%;增加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原矿产资源使用税和矿产资源基地再生产税。2001年11月27日普京又签署新的法律,将《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分内容又增设销售税。
俄联邦境内执行的税收法典目录如下:
俄联邦税收法典目录(2008年修改与补充)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税费法与其它税费法规
第2条 俄联邦税费体系
第二章 纳税人与缴费人,税务代理人,税法关系代理机构。
第3条 纳税人与缴费人,税务代理人
第4条 税费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机构
第三章 税务机构,海关,金融机构,内政机构。税务机构、海关、内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5条 税务机构,海关,金融机构。税务机构、海关及其公务员责任
第6条 内政机构
第四章 履行税费支付义务的一般规则
第7条 纳税对象
第8条 履行纳税义务
第9条 税费及罚金支付期限变更
第10条 税费支付要求
第11条 保证履行纳税义务的方法
第12条 多支付或多处罚余额的结算与返还
第五篇 纳税申报与税务监管
第13条 纳税申报
第14条 税务监管
第六篇 税务违法及其责任
第15条 税务违法法律责任总则
第16条 税务违法行为类型及基法律责任
第17条 实施税务监管费用
第18条 银行违反税费法律规定的义务类型及其责任
第七章 税务机构及其公务员作为或不作为报告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