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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税收法典中联邦税、地区税和地方税内容解读

俄联邦税收法典中联邦税、地区税和地方税内容解读


隋延辉


【摘要】本文介绍了俄联邦税制税法沿革的一些特点,列举经2008年修改与补充俄联邦税收法典目录内容;对《法典》中税与费的定义及两者的区别进行了解读;对联邦税中增值税及其计税方法、企业利润税及成本构成和矿产资源开采税及勘查阶段收费进行重点解析;通过对比分析,总结出中俄两国税制的异同;深入研究《法典》,对于中资企业在俄境内开展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主体;增值税;税率
【全文】
  

一、俄联邦税制税法沿革 


  


  

  正确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处理各级政府在税收问题上权限的划分,始终是俄罗斯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早在苏联时期就在不断地进行调整,以解决中央政府集权与地方政府分权的问题。 


  

  在苏联时期集中的财税体制下,税种确定与税收课征均由中央政府统管,绝大部分税种由中央政府征收,再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共和国的需要予以下拨,或是按税种分成。国家财政长期采用统收统支办法,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理财的积极性。 


  

  1991年苏联解体,独立后的俄罗斯进行了税制改革,特别是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按各级政府职能与权限对税种作了划分,尽管归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并不少,但由于税收总额不大,曾一度引起地方政府强烈不满,它们要求扩大对税收的支配权。迫于地方政府压力,联邦中央政府划出一些税收给予地方。但这种划分的有效期仅为五年。要求地方在五年期间建立自己的税收体制,这表明允许地方权力机关自行征税,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权限有所扩大。 


  

  尽管如此,地方政府越权截留中央税收的现象仍相当严重。为此,联邦政府曾专门发布命令,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但此种现象仍屡禁不止,1993年出现30多个联邦主体截留联邦税款,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将本地区90%的税款留为已用。这固然有地方本位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作祟,但地方政府财政困难乃是事实。 


  

  1994年,俄联邦在税收体制方面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实质性改革时期,主要方向是实行分税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职能与税收权限划分上取得了进展。规定了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特别是联邦主体执法机关和代表机关有权规定纳入地方预算税收的税率,有权新增税种。地方政府在预算与税收方面的独立性加强,使俄联邦预算收入再分配向有利于地方预算的方向发展,地方预算在联邦预算中的比重已增至51%。 


  

  《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一部分于1998年7月1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典生效前,俄联邦实行的是适度分税制。这种分税制最大特点是联邦中央集中了税收立法权,并且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与应征收的税种,地方在税收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俄联邦税收法典》生效后,俄联邦在政府与税收方面出现一系列变化:进一步强化联邦中央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强调税收法典所列税种清单是详尽无遗和不可增补的;明显缩小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除税收法典规定的税种外,不允许各级地方政府自行新增地区税或地方税;取消13种地方税费,缩减地方政府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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